好意同乘致車禍 責任該怎么承擔?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05-30 瀏覽次數:807
2015年6月8日13時50分左右,楊某某在駕車外出辦事途中,與由黃某某無償搭乘李某某(二人系同事關系)的無牌、未購買交強險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黃某某車上人員李某某經治療無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經認定,楊某某與黃某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某不負責任。李某某死亡后,其繼承人周某某等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要求楊某某、黃某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楊某某認為,李某某與黃某某系同事關系,其明知黃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無牌且未購買交強險仍搭乘,應當減輕責任人的賠償責任。黃某某則認為,我系無償搭乘李某某,作為好意同乘,應當減輕我的賠償責任。周某某等人則認為,李某某在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且事故認定并未將無牌、未購買交強險的行為作為黃某某承擔事故責任的依據,故不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某與黃某某系同事關系,雖然其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但其作為黃某某的同事,應當對黃某某的車輛狀況有所了解,且作為免費搭乘人,也應該為自己的無償搭乘行為承擔一定的風險,負有一定的公平責任,應當適當減輕無償搭乘人即黃某某的民事責任。綜上,本院酌情減輕了黃某某應承擔責任的15%,即由楊某某承擔50%的責任,由黃某某承擔35%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