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陽光工程”非法傳銷案今在丹徒一審宣判
作者:吳俊猛 王璐丹 發布時間:2016-05-26 瀏覽次數:785
投資69800元就可賺取1040萬元,天下竟有這等好事?
5月25日下午,頗具影響的“1040陽光工程”非法傳銷案在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涉案六被告分別獲刑。
2011年10月至2015年10月間,被告人劉大毛、劉二毛、劉小毛,呂小妹、王明、王友先后在江蘇省泰州市、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浙江省湖州市、鎮江市丹徒區等地參加和組織“自愿連鎖經營”的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在經營過程中無營業執照,無經營場所和商品,以投資作為商品進行純資本運作,對外謊稱“1040陽光工程,”鼓吹是國家秘密發展的工程,所投入資金用于發展國家高鐵、地鐵、飛機場,宣傳“投資69800元人民幣即可賺取1040萬元”的理念,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采取“上線”發展“下線”的方式,以做生意、找工作為名拉人頭不斷吸收新人加入。
丹徒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該案的涉案參與人大多數都是親屬關系,各被告人在發展層級、拉人頭的時候也是紛紛選擇親戚朋友。六名被告人從一開始的受害者變成該傳銷組織的積極參加者、推廣者,并在該組織中承擔了管理、協調作用,為傳銷組織的發展、擴大起著關鍵作用。該組織參與人數達30多人,層級10級以上,持續2年之久,涉案金額963600元,嚴重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法院認為,六名被告人以投資國家秘密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最終涉案六被告人分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相應罰金。(文中人物均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