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讀“陪”出的官司
作者:金永南 發布時間:2016-05-25 瀏覽次數:887
俗話說“好親不如近鄰”,說的是鄰里之間的關系本應親厚??捎羞@么兩個陪讀家長,同住在一個屋檐下,卻為晾曬被子發生爭執,相互扭揪受傷,并鬧上法庭。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陪讀“陪”出的官司,判決被告蔡某賠償原告朱某因受傷造成的損失1622.66元。
原告朱某為照顧在某中學上學的兒子,被告蔡某為照顧在某中學上學的孫子,同租住在學校附近一農家房屋。2015年12月29日早上,天氣晴朗。由于前幾天連續陰天,朱某、蔡某等陪讀家長紛紛將被子拿出來涼曬。由于曬被子地方有限,此時,原、被告為曬被子位置產生口角,繼而相互扭揪在一起,直至跌倒在地。其他陪讀家長見狀后,將兩人拉開,然兩人均有受傷。事后,原告被送至當地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側額部頭皮下血腫,共支出醫療費2064.43元。
花去了2000多元醫藥費,還耽誤了上班時間,原告朱某要求被告蔡某賠償損失。然而被告蔡某認為,當天被告曬好被子后,是原告把被告的被子拿開曬自己的被子,才引起雙方發生口角,是原告打被告的,其并沒有打原告。協商不成,原告朱某一紙訴狀將被告蔡某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原告朱某與被告蔡某仍然各說各的理,對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權人因行為過錯造成他人身體損害的,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如存在過錯,可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為了照顧上學的小孩,原、被告同租一個房東房屋,理應和睦相處。而根據公安機關調查的相關證據材料,可以認定原、被告因曬被子發生口角并相互扭揪,導致雙方受傷。因此,原、被告在案涉糾紛中均有過錯,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遂判決原告的醫療費2064.43元、誤工費640元,合計2704.43元,由被告蔡某賠償1622.66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負。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