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公司財產已被法院查封,仍偷運輔料抵債給他人,經營者吳某自以為不算什么,殊不知已觸碰到法律的“高壓線”。日前,吳某被常熟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4年6月27日,因涉及經濟糾紛,常熟法院依法對存放在常熟市某印染有限公司內的所有設備、原輔材料、產成品、半成品進行了查封。因查封前吳某與該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簽訂了租賃權轉讓合同,考慮到生產實際需要,法院仍然允許吳某進入并使用廠區中的機器設備。

  可是到了2015年2月12日,吳某竟擅自安排人員、車輛,將上述查封物品中的198箱染料搬運出去,交付給蘇州相城區的一家印染廠用于抵銷其個人債務人民幣10萬元,造成被查封財產損失。2015年11月23日,吳某主動至公安部門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發后,其家屬退出15萬元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說起為何私自拉走染料,吳某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因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浦某欠自己錢,雙方就簽訂了租賃權轉讓合同,浦某將公司轉給自己經營,結果廠區還沒開工生產,就因為債主上門要債而無法繼續經營,工人又催著要工資,自己只好墊付了一百多萬的工人工資,為此浦某又與自己簽訂了一份染料轉讓合同,約定用染料抵消一部分墊付的工資款,所以當天拉走染料時吳某覺得染料本來就屬于自己,且價值金額不大,這樣處理并沒有什么不妥。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轉移、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本案中,吳某自以為簽訂了合同,物品就屬于自己,無視法律法規隨意處置。提醒大家,在遇到法院財產查封可能涉及自身權益的情況時,應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主張權利,切不可擅自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