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請求雙倍工資獲支持
作者:王保民 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6-05-24 瀏覽次數:924
王某應聘到某物業公司工作11個月,但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要求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某物業公司支付王某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間雙倍工資共計28050元。
2014年9月,王某應聘到某物業公司處從事保安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王某在某物業公司共領取工資28050元。王某于2015年9月份離職。后王某申請仲裁,2015年10月28日,仲裁裁決該物業公司支付王某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間雙倍工資共計28050元。
某物業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該公司組織與王某等一起進入公司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王某當時正好請假不在公司。后該公司多次催促王某簽訂勞動合同,但王某均不愿意。物業公司并非不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也無過錯,故不應支持王某雙倍工資的請求。
王某辯稱某物業公司一直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況且公司有時間和機會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某物業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通知王某簽訂勞動合同,故某物業公司應支付其雙倍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于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某物業公司應當對王某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現物業公司雖上訴主張本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王某拒絕,但并未對此予以相應舉證,需承擔不利后果。現某物業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是王某造成的,故應當支付王某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