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愛好美食的人喜歡戲稱自己是“吃貨”,但男子唐某這樣的“吃貨”可要不得。只因饞嘴,唐某在農田偷設陷阱抓捕野生動物,被常熟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并沒收作案工具。

  2015年11月3日至5日的晚間,唐某來到張家港市大新鎮緯一路沿江村公交站牌東側30米處的農田里,將事先準備好的兩個鐵夾子放置在挖好的洞口處,等待小動物落入陷阱。兩個晚上共非法獵得黃鼬(俗稱黃鼠狼)17只、刺猬2只、珠頸斑鳩1只。得手后,唐某將黃鼬全部打死,連同還活著的刺猬和斑鳩,一同捆綁在自己的摩托車上,準備帶回家好好美餐一頓。2015年11月5日15時許,唐某駕駛的摩托車在途經張家港市南豐鎮某路口時被民警當場查獲。

  依據2000年8月國家林業局發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規定,江蘇省內不設獵區,本案涉案的20只野生動物均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的陸生野生動物。直到此時,唐某才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不是抓幾只小動物吃這么簡單,而是觸犯了刑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暫扣的作案工具鐵夾子2副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依照刑法相關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本案中,唐某因口腹之欲偷捕野生動物,主要還是源于法制意識的淡薄。民眾對野生動物的保護,不僅基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更應當出于對野生動物生命的尊重和自覺保護自然環境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