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執行人陳某某因持刀襲擊法官抗拒執行,被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罰款15000元。

  2014年11月29日,未成年鄭某與陳某一起玩耍時因瑣事發生爭吵,進而扭打,導致鄭某手部受傷,送醫治療。經法院審理認為,侵權人陳某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事發時陳某僅14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無財產可供賠付,故應由其監護人、其父親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濱湖法院判決陳某某賠償鄭某2800元。判決生效后,陳某某一直未能按照判決書的義務履行。原告鄭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濱湖法院申請執行。

  濱湖法院近日開展凌晨執行專項行動,對長期躲債、賴債的被執行人進行集中執行。凌晨五點多,執行局法官到達被執行人陳某某家中時,陳某某態度強硬拒不履行賠償義務。在圍觀群眾逐漸增多的情況下,陳某某情緒越來越激動,拿起身邊的泥瓦刀向執行法官襲來,被法警控制。執行法官遂依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在法警將其帶回警車的過程中,其妻子沖到房間拿出一把剪刀揮舞,大聲喊叫,謊稱法官打人,欲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哄鬧。為維護司法尊嚴和權威,執行干警一方面嚴肅指出陳某某等人抗拒執行行為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向周圍群眾反復釋明法律,做好說明工作。在法官的析疑釋法下,周圍群眾相信法院在按照規定執法,未出現哄鬧情況。被執行人陳某某被帶回法院。

  到法院后,陳某某認識到自己不配合法院執行的行為是錯誤的,向法官進行了賠禮道歉,寫下悔過書,并接受了法院對其15000元罰款的處罰。他同時認識到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也是錯誤的,當天給付了案件應履行的2800元的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