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在修理店內發生事故撞人 法院判決店主、車主二八擔責
作者:丁冬蘭 發布時間:2016-05-23 瀏覽次數:875
2015年8月28日,對于周美文(化名)來說,恍如夢靨。她怎么也沒想到,自己到電動車修理部更換電瓶,竟然會在修理店內遭遇“車禍”,被送至醫院救治。
修理中,車輛發生事故傷人
事發當日下午,周美文來到如皋市如城街道一電動車修理部更換電動車電瓶。因修理部店主朱明(化名)正在修理車主石軍(化名)的電動三輪車,周美文即站在自己車子旁邊等候。
正當朱明接通電動三輪車的電源,為其調試及修理喇叭及燈光時,車主石軍突然上前轉動車子把手,使修理中的電動三輪車快速向前躥動,撞倒在一旁等候的周美文及其電瓶車,導致周美文右鎖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臂部右肘部軟組織傷。
審理后,法院厘清賠償責任
2015年10月19日,周美文訴至如皋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石軍賠償其醫療費、財產損失等費用合計26000余元,二次手術等費用待后續評殘后另行起訴。2015年11月13日,經被告石軍向法院申請,追加店主朱明為被告。
審理中,被告石軍認為,原告周美文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未能及時避讓,其本人應當承擔事故發生的部分責任;店主朱明修車時,未拉緊手剎,并提前告知車主不得靠近車輛,故朱明應與自己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被告朱明則辯稱,自己在本起事故中沒有責任,自己在修理過程中從不允許其他人靠近,且店內準備了凳子給顧客坐著等候。幫被告石軍修車時是拉好了手剎的,只是因涉事車輛經過私自改裝,原先手剎的功能已經喪失,就算拉了手剎也不能制動。只要接通電源,直接擰把手,車子就會動,而修理喇叭和燈光時,必須接通電源才能修理。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從原告周美文所站位置及事故發生過程來看,原告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被告朱明關于涉事電動三輪車經私自改裝,導致車輛馬力加大,部分檔位功能喪失的主張,因其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不予采納。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石軍在被告朱明修理車輛過程中,擅自轉動車輛把手,使車輛突然躥動,造成原告受傷,是本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被告朱明作為修理部經營者及修理人員,未能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未能及時制止損害后果的發生,對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認定原告受傷造成的損失由被告石軍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朱明承擔2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