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償”需合理、合法
作者:王蕊 發(fā)布時間:2016-05-20 瀏覽次數(shù):1039
俗話說“父債子償,天經(jīng)地義”,那在法律上,父債子償能否得到支持,又需要什么條件呢?近日,金壇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父債子償”的案件。
原告王某近些年一直在陳某的建筑工地上從事鋼筋作業(yè),雙方多年合作,彼此關不錯,所以有時陳某資金緊張的時候,會延誤結算王某的工程款。2015年6月份,雙方結算對帳,因陳某手頭較緊,就出具了欠條給王某,并載明欠王某工程費118050元于2016年春節(jié)前全部結清。天有不測風云,2013年3月份,正值壯年的陳某不幸突然死亡。陳某死后,王某心急如焚,擔心陳某拖欠自己的工程款會“打水漂”。后經(jīng)多方打聽,了解到陳某留有一套房子,登記在陳某名下,一直是陳某的兒子陳某某在居住。王某便找到陳某某協(xié)商,希望陳某某代其父親給付拖欠的工程款。陳某某卻聲稱錢是其父親欠的,與其無關,甚至說出讓王某有本事去找其父親討債的“惡語”。多次交涉無果,無奈之下王某將陳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某在繼承陳某的財產(chǎn)范圍內(nèi)給付原告工程款118050元。
金壇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繼承人陳某在其經(jīng)營活動中因未能及時結算工程款而向原告王某出具118050元的欠條,符合一般民間交易結算習慣,被告陳某某亦在庭審時認可該份欠條的真實性。據(jù)此,應當認定原告與被繼承人陳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故判決被告陳某某在繼承陳某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負責清償被繼承人陳某欠原告王某的債務118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