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次偷電瓶累計數額3700 緣何被判刑
作者:魯延 發布時間:2016-05-20 瀏覽次數:830
在中小城市,電動車已經成為人們不可或缺的代步交通工具,這也為竊賊們提供了充足作案對象。可隨著電動車防盜技術得提升,不是一般人都能輕易得手。于是,有人偷不了車,就專偷車里的電瓶,以為數額小,即使被抓也無大事,在一年內連續作案7起。近日,洪澤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盜竊案,被告人黃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被告人黃某曾因盜竊先后兩次受到處罰,仍不思悔改。在閑逛中,看到很多人到電動車修理部更換電瓶,黃某認為是個機會,就假裝要更換電瓶,前去詢問如何拆卸、舊電瓶價格收購等情況。在獲得了拆卸電瓶不費事的信息后,他便在自己的電動車上親自嘗試,直至熟練后開始踩點、下手。自2015年8月之后的5個月時間里,先后在洪澤縣高良澗街道作案七起,經鑒定,黃某竊得電瓶價值共計3700元。
“車電瓶容易拆卸,別人也不會報警,數額又小,夠不上犯罪,即使被抓著了,也不會被判刑,所以,我才會鋌而走險的。”坐在被告席上的黃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黃某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又黃某曾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另其多次實施盜竊,可以酌情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處黃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法官說法:本案中,即使黃某犯罪數額達不到盜竊罪的最低數額要求,但其在一年內多次盜竊的行為,也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盜竊罪除了以數額來人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外,盜竊數額較小構不成犯罪且在一年內實施盜竊達三次及其以上的,同樣可以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黃某盜竊數額累計達到盜竊罪的起刑點,按照盜竊罪進行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其多次盜竊行為,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進行認定。故而,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