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禁漁期非法捕魚 三人觸犯法律獲刑罰
作者:保建軍 范蒞 發布時間:2016-05-18 瀏覽次數:715
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是長江葛洲壩以下水域的禁漁期,然而,有一伙人卻對此置若罔聞,為一己之私利多次在禁漁期間使用禁用的捕撈工具,非法捕撈長江水產品。近日,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該團伙主犯周某有期徒刑6個月,其他成員蔡某和沈某拘役4個月緩刑8個月。
1970年出生的周某,家住江蘇省啟東市。從未上過學的他從16歲開始就幫別人捕魚。2014年5月,周某與他人合伙購置了一條漁船及捕撈工具,并雇傭同鄉的蔡某和沈某一同在長江里捕魚。為了能獲取更多的利益,周某他們將長江春季禁漁的有關規定拋之腦后。去年4月5日,周某駕船與蔡某和沈某,來到長江啟東段崇啟大橋下游附近水域,將明令禁止使用的17張多錨單片張網(俗稱底扒網)下到水中進行非法捕撈。后周某將捕獲的水產品賣給他人獲利800元。第一次偷捕得逞后,周某的膽子就更大了。幾天后,他又領著蔡某和沈某,兩次來到上述水域,采用相同的方法進行捕撈。這期間,他們非法捕撈的長江水產品共計價值人民幣4050元。當他們第三次作案時,被巡邏的民警當場抓獲。
港閘法院審理認為,三名被告人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長江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多錨單片張網捕撈長江水產品,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蔡某、沈某受被告人周某雇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周某等人本以為在禁捕期撈點魚蝦不會有什么大事,不料,卻給自己招來了牢獄之災。在此提醒大家,保護水產資源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在禁漁期、禁漁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非法捕撈,將會損害水產資源的正常繁殖和生長,造成水生態環境的破壞,因此無論捕撈數量多少,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