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約定的購房合同里地下為0層,結果交房時購房人發現開發商建了地下車庫,購房人以樓層地基結構的變更,影響居住環境和心情為由將開發商告上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年11月,原告安某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所在房屋建筑層數為地上18層,地下0層。2015年6月底,等到房屋交付后,原告安某發現被告交付的房屋地上為18層,地下已經變更為-1層,用于地下停車場。原告認為被告擅自變更樓盤樓層地基結構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遂向法院現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8萬元。

  庭審中,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商公司辯稱,公司在售樓處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資料進行了對外公示,明確注明層數為18層,存在地下車庫,故原告簽訂合同時理應對地下車庫的存在持有心理預期,且高層住宅存在地下車庫能為常人所預料,因此原告提出的訴求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此外,合同中對“地上18層、地下0層”的約定,僅是對住宅用途的樓層標注,地下車庫不是住宅樓層,不應理解為只有地上18層,而無地下車庫,還有,地下車庫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內容,公司按規劃要求進行建設,不屬于變更增加,且地下車庫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原告住處潮濕陰冷的問題,也為原告日常停放車輛提供了便利。綜上,被告公司認為,不存在違約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句容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和被告關于“建筑層數為地上18層、地下0層”的約定,應當是雙方對于住宅層數的約定,地下車庫不屬于住宅,可不在該約定范圍內,且合同中對小區地下車庫、商業設施及配套的產權也進行了約定,可見原告在簽訂合同時應當知曉其購買的房屋所在小區存在地下車庫。被告交付的房屋住宅層數及地下車庫均在銷售之前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交付的房屋并未違反合同關于建筑層數的約定,也未給原告造成損失。據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對地下車庫、商業設施及配套的產權等內容進行約定,應當推定原告安某知曉所購房屋存在地下車庫。被告在取得建設規劃許可后建設地下車庫,符合目前高層建筑小區配備地下車庫的一般標準。原告安某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駁回了原告安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