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少年庭審理兩起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兩起案件均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活動期間發生事故,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活潑好動、自控能力較差,往往容易發生意外,家長與學校需要凝聚教育合力,盡量避免這種意外的發生。

  案件一: 孩子在學校被絆倒受傷

  昆山某中心小學一年級學生小佳在課間玩耍時,被同班同學小米絆倒后受傷,后因賠償事項調解不成,小佳遂將小米訴至法院。

  2015年9月的某天,昆山某中心小學的一年級學生在課間活動時,小佳在學校走廊里跑來跑去玩耍,其在往前奔跑至同班學生小米身后時,小米剛好聽到上課鈴聲也要跑回教室,小米在抬腿起跑時右腿往右側抬了一下,身后的小佳被絆了一下摔倒在地,導致小佳左側肱骨外踝骨骨折。事發后,雙方家長在學校及相關部門的調解之下均未能達成協議,小佳訴至法院要求小米、學校對其損失進行賠償,并要求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后其父母咨詢醫生后確認不會構成傷殘,放棄了鑒定。經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原告小佳自身要承擔40%左右的責任,被告小米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200元,被告昆山市某中心小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000元。

  案件二:一年級小學生被撞到造成十級傷殘

  昆山某小學一年級學生小婷在課間休息過程中被同學小柱撞到受傷,后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后因賠償問題久拖未果,小婷便將同學小柱和學校訴至法院,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握手言和。

  小婷、小柱都是某小學一年級的學生,2014年9月的某天,小婷與同學在教室外做游戲,同班同學小柱在奔跑中將小婷撞到,導致小婷受傷,后經鑒定,小婷構成十級傷殘。小婷訴至法院,要求小柱及學校賠償各項損失十余萬元,后經本院調解,三方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提醒:以上兩起案件均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活動期間發生事故。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活潑好動、自控能力較差,往往容易發生意外。這需要家長與學校的教育合力,盡量避免這種意外的發生。本案兩起案件,在訴至法院之前學校等相關部門也組織了各方進行多次調解,均未能達成協議,訴至法院后,最終達成的調解方案與各方之前的調解方案并無很大區別,但各方往往都是懷著對對方極大的不滿來到法院。雖說訴訟是現代社會處理糾紛的一個直接途徑,但這類涉及未成年人間的案件,希望家長等各方能夠本著一個平和的態度、有利于未成年教育成長的態度來處理。對于未成年人,不只是家長,全社會都是關愛的,正是因為關愛,更要給孩子樹立一個好的榜樣。本案中小朋友都是同班同學,以后還要在一個班級共同生活、學習,家長處理事件的方式方法對孩子也是一次教育,有時互相理解、包容,各退一步亦不失為明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