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五法調解”顯成效
作者:張志瑤 發布時間:2007-12-29 瀏覽次數:980
本網徐州訊:近年來,睢寧法院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不斷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在總結以往調解經驗的基礎上,著力創新調解方法,提高調解水平,積極探索建立了“五法調解法”,并推廣到全院,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力地維護了當地社會的和諧穩定。2007年度,該院調解結案率達到了53.84%,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4個百分點。
社會聯動法。法院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構成了我國調解制度的完整體系,不同職能的調解各有優勢。法院要善于借助其他調解力量,內外聯動,相互補充,相互銜接,相互配合,充分調動各種調解力量參與解決糾紛的積極性,將其優勢加以整合形成合力,以全社會的力量來共同梳理糾紛,化解矛盾,消除不穩定因素。
推心置腹法。把誠心、公心、愛心、細心、耐心有機地結合起來,以不偏不私的態度真誠地對待雙方當事人。時刻把當事人掛在心頭,從維護其合法利益出發,急為當事人所急,想為當事人所想,憂為當事人所憂,以真誠的服務和真心的關愛來獲得當事人的尊重和信賴,使雙方當事人都情愿把自己作為傾訴的對象,從而化解當事人的心結,徹底地解決糾紛,受到息訟寧人、官了民了事了的效果。
情法結合法。耐心細致地把案件的法理情都說清說透,既要將法律的規定,又要曉知以理(如當地的道德標準和公序良俗)、動之以情(如夫妻之愛、家庭之情),使當事人都能夠自覺地以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社會公認的道德標準來衡量自己的行為和訴求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并考慮對方的接受程度,從而以冷靜的心態去溝通與對方的感情,消除與對方的隔閡,以情與理的力量逾越雙方法律利益上的差異,到達平息糾紛的目的。
案例展示法。在很多案件中,面對法官提出的調解方案,當事人內心并無意見,只是擔心若接受這樣的方案,擔心是自己吃虧了,對方占便宜了,面子上抹不開。法官在準確把握當事人有這個心態的時候,就有必要拿出相似的案件,把判決或調解的結果展示給當事人,使他們認識到自己并不吃虧,從而愉快地接受該調解方案。
引導教育法。在把握雙方爭議焦點的基礎上,適時而積極地引導當事人求同存異、抓大放小,引導他們多看可能的法律后果和訴訟風險,多看未來的長遠發展。同時對那些蠻橫不講理的當事人,絕不能姑息遷就,助長其囂張氣焰,要及時地予以嚴厲批評,明確指出其錯誤所在,并對其進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