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71228,江蘇省如皋市法院搬經法庭成功調解一起涉及黎族同胞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黎家女兒黃宜蘭對漢族法官依法、快速辦案表示感謝。

原告黃宜蘭(女)系黎族,家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為創業來到如皋市。20071210,黃宜蘭與如皋市搬經鎮建工賓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建工賓館的客房部,并向建工賓館的代表人陳秋劍繳納一年的租金8000元。后黃宜蘭發現,搬經鎮建工賓館作為一個法人單位已經不存在,營業執照已被吊銷。黃宜蘭認為陳秋劍以如皋市搬經鎮建工賓館名義簽訂租賃合同,其主體不合格,為避免日后發生不必要的糾紛,1225,黃宜蘭以陳秋劍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租賃合同無效,返還其已繳的8000元租金,同時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金2000元。

如皋法院受理此案后十分重視,黨組書記、代理院長吳存銀要求搬經法庭將這一案件的審理作為維護民族團結、依法保護少數民族群眾合法權益的一件大事來抓。在審查立案時,法官了解到原告所有資金均已投入棋牌室的準備中,現在生活已經十分拮據。為了能夠盡快解決當事人的現實問題,法庭立案后當即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并減半收取各項訴訟費用,同時安排3天后進行調解。

1228,法官召集雙方進行調解。陳秋劍認為,黃宜蘭在合同生效后要求返還租金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不同意返還租金。法官肖劍飛反復向陳秋劍宣傳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且如實告知黃宜蘭目前的生活困難狀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終于做通了陳秋劍的思想工作,同意解除租賃合同,并于200815前返還原告黃宜蘭租金6800元。為了促使陳秋劍自覺履行義務,又在調解協議上增加一條限制性條款:若陳秋劍逾期未如數返還6800元租金,則應返還租金8000元。對這一調解結果黃宜蘭十分滿意,她盛贊漢族法官辦事公道、辦案神速,依法維護了黎家兒女的合法權益。(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