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你們保全時態度和諧,依法釋明,令人感動,使我們自覺配合。”這是20071224南通中院執行局承辦法官在訴前保全時,被告劉某說的一番感激的話。

2007615,原被告簽訂了一份資產收購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轉讓相應的企業資產,包括機器、設備、設施及辦公用品。上述資產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250萬元,被告分5期予以支付,自合同簽訂后30日內,被告支付轉讓價50萬元,8910月各支付50萬元,最后50萬元分24個月平均每月支付。雙方還約定合同簽訂后10日內原告將合同約定的資產交付給被告,被告在第450萬元轉讓款到位后,原告與某某簽訂的專利許可合同自動解除,該合同中原告的權利轉讓給被告。被告應保證在約定的期限內按時支付合同所約定的款項,如不能按時支付,則乙方按同期應付額10%計賠甲方損失。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7618將上述資產交接給被告,但是被告除了于2007717200795各向原告交付了50萬元外,其余款項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近日,原告訴至南通中院,同時申請訴前保全,提供了財產擔保,請求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請人銀行存款人民幣110萬元或等值的其它財產。

南通中院執行局的承辦法官接到案子后,立即前往保全。上午,他們不辭辛苦,跑了4家銀行,保全了人民幣20萬元,下午,他們又去了某房產管理監理所,沒有查到房產登記,決定去被告公司查封有關財產。到了被告公司,承辦法官給公司總經理劉某依法釋理,要求協助配合。劉某開始擔心查封后,影響他的生產,不同意,承辦法官耐心仔細地勸說,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都要保護,確保劉某公司的正常生產,最后打動了劉某,使其自覺配合法院。劉某立即叫來主管生產的副總,給法院提供了一份財產清單。并表示:“我們一定依法配合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