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四項措施大力壓降“四項”案件
作者:劉德生 王立新 發布時間:2007-12-27 瀏覽次數:1027
本網鹽城訊:為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加強對變更審限案件的管理,杜絕隱性超審限現象,提高審判質效水平,東臺法院采取四項項措施,努力壓降延長審限、中止審限、中斷審限、暫停計算審限等“四項”案件,并取得實效。該院2007年全年“四項” 案件只有18件,同比下降 41.9 %,“四項”案件未結率11%,同比下降了12.8個百分點。
一是規范運作程序和報批材料要求。申報“四項”案件,必須先經合議庭和本部門研究,并形成記錄,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案件符合法定事由需變更審限的,承辦法官應填寫變更審限呈批表,并按要求附相關的書面材料。
二是規范審批權限和辦理時限?!八捻棥卑讣謩e由院長或分管院領導批準;承辦法官在批準后2日內,按要求的手續,在網上提出申請并到指定部門辦理審批手續;變更審限情形消失后,承辦法官在審限實際恢復后2日內辦理審限恢復手續。
三是規范審限扣除時間和報結案手續。公告送達根據張貼、登報方式分別批準暫停計算60天、75天,委托鑒定機構鑒定的,一般批準暫停計算審限45天;“四項”案件審結后的2日內,承辦法官按報結案的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四是建立登記備查制度,嚴格考核考評。各審執部門對“四項”案件的相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建立臺帳,以備檢查;對發生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等8類違規情況的,每一件案件分別扣減部門負責人和承辦法官一定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