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丹陽法院在受理一起檢察院指控4名團伙被告人犯罪案件中,根據案件材料初步審查,發現有一名被告人可能要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遂向鎮江中院請示,將此案移送鎮江中院審理,并得到了鎮江中院的同意,有效避免了一起可能重罪輕判案的發生。

丹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閆輝等四被告人于2007415日凌晨1許,伙同尚月剛、劉傳放(均另案處理)等二十余人,經事先踩點、攜帶木棍、加力鉗等作案工具,駕駛汽車從上海至本市天威電焊機有限公司,翻大門進入該公司,采用暴力毆打等手段將公司門衛及值班人員蔣長榮、蔣定吉控制在門衛室,后采用加力鉗剪鎖等手段,將公司倉庫門打開,劫得各種型號的絲包線、裸銅線、漆包線等物共計價值502616元。同時認為四被告人均構成搶劫罪,被告人閆輝系累犯,建議本院對各被告人判處十五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之刑罰。

丹陽法院受理后,合議庭經審查認為,檢察機關指控四被告人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對被告人閆輝判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偏輕,依照刑法規定,被告人閆輝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由于本案涉及到級別管轄問題,丹陽法院及時向鎮江中院進行了匯報請示,最終將此案移送至鎮江中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