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送貨被打斷鼻梁骨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李永居 發布時間:2011-02-24 瀏覽次數:664
雇員鄒某送貨途中遇糾紛,被打斷鼻梁骨,雇主劉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呢。
經審理查明,原告鄒某受雇于被告劉某,在其經營的廣州立白泗洪縣總經銷處從事送貨業務,工資為每月2000元。
另查明,1、原告受傷后,被告支付原告工資4000元;2、馬某已賠償原告15000元;3、《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規定:鼻骨骨折誤工日為30-60日;4、經泗洪法院(2010)洪刑初字第0338號刑事判決書判決:馬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雇主應對雇員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某雇傭原告鄒某為其送貨,在送貨過程中,原告鄒某被馬某等人所傷,作為雇主,被告劉某應承擔賠償責任。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