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鄒某送貨途中遇糾紛,被打斷鼻梁骨,雇主劉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呢。2011223,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某賠償原告鄒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42530.37元,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完畢。

 

經審理查明,原告鄒某受雇于被告劉某,在其經營的廣州立白泗洪縣總經銷處從事送貨業務,工資為每月2000元。2009828,原告鄒某開車給被告劉某送貨至雙溝鎮時,與馬某因送貨瑣事發生爭吵,后原告送完貨后即返回泗洪途中,至青陽鎮洪橋轉盤北側時,被馬某、張某等人攔截,并對其實施毆打,造成原告受傷。原告鄒某受傷后在泗洪縣城西人民醫院檢查,花費醫療費88元,后被送至泗洪縣人民醫院救治,經診斷為鼻骨骨折、右食指穿通傷,分三次住院治療25天,花去醫療費9888.92元。2010416,經泗洪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損失為十級傷殘,并花費鑒定費700元。2010629,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處理。經被告要求,20101220,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重新鑒定,原告損傷為十級傷殘。

 

另查明,1、原告受傷后,被告支付原告工資4000元;2、馬某已賠償原告15000元;3、《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規定:鼻骨骨折誤工日為30-60日;4、經泗洪法院(2010)洪刑初字第0338號刑事判決書判決:馬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雇主應對雇員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某雇傭原告鄒某為其送貨,在送貨過程中,原告鄒某被馬某等人所傷,作為雇主,被告劉某應承擔賠償責任。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