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名繼承人為拆遷款起紛爭 法官細致分析終結案
作者:李寧倩 小蘇 發布時間:2011-02-24 瀏覽次數:633
孫壽年與林銀華婚后育有三子二女,孩子成年后紛紛嫁娶成家,相繼搬離了老宅,留下二兒子孫建業一家與二老同住。2010年,恰逢老宅所屬地區拆遷,可觀的拆遷補償款造成了這個大家庭的矛盾,由家庭成員中14名組成的原告將另外8人告上了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繼承老宅的拆遷款。
原告人數眾多 如何分配成難題
1979年,無錫市房地產管理局南長分局落實政策,將老宅產權發還給林銀華,之后其并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隨著孫家人丁日益興旺,子孫們逐漸搬出了老宅,留下二兒子孫建業一家照顧老人,他們也就成為了房屋的實際居住使用者。此后,老一輩人相繼離世,剩下孫建業的妻子張永華及孩子住在家中。2010年,老屋拆遷后共分得拆遷補償款總計90萬元。該筆款項如何進行分配對于一個人口總數達22人的家庭來說,無疑是一個難題。法官了解情況后,對其進行建議,最后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同意按家庭共分成5組繼承上述款項。
老母過戶申請 是否有效成爭議
案件審理期間,張永華一家6口提出該房產應該歸二兒子孫建業所有,并提供了一份老母林銀華于1980年所寫的過戶申請一份,申請上寫明:本人有私房一套,這套房子應分至兒子孫建業名下,但一直未過戶,要求南長區房地產局為林銀華落實政策。原告方卻認為該申請并非林銀華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提供證人證明當時持該申請去居委會蓋章的只有兒媳張永華一人。接著,原告方還提供了林銀華的戶籍資料以及小女兒孫建英的檔案資料,戶籍資料顯示林銀華文化程度為“不識”,檔案資料顯示孫建英母親系文盲。張永華一家則辯稱該申請雖為張永華手寫,但卻是由林銀華蓋了私章的。經南長法院審理認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林銀華自無錫市房地產管理局南長區分局分得房產后并未做過房產登記,后也未將該產權辦理至孫建業名下,應視為房屋的所屬權未發生變更。雖然張永華一家提出自身為房屋的實際使用者,并提供過戶申請一份,但因該申請并不能證明是林銀華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不予采信。
繼承順序錯綜復雜 法官細致分析終結案
兩位老人去世后,老宅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可按照房屋的實際管理與使用來進行具體分割。但在具體分割時,法官卻發現復雜的情況接踵而至。孫壽年過世后,應由林銀華與他們的五個子女共同繼承財產。但此后,孫建業與孫建英均先于母親林銀華離世,在繼承法中,母親為子女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之一,于是林銀華又繼承了孫建業與孫建英的部分遺產。林銀華于1987年去世后,其5個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林銀華所有遺產,其中孫建業與孫建英的部分由晚輩直系血親發生代位繼承??紤]到老宅一直是由孫建業的妻子張永華以及兒女居住使用的,他們對房屋付出較多管理,應適當多分。最終法院判定9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中,張永華一家分得25萬元,其余四家均分得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