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21,江蘇省無錫濱湖區法院勞動爭議庭通過耐心細致地調解工作,成功化解一起工傷保險待遇案,勞資雙方握手言和,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

 

楊某系無錫市某公司一名操作工,200811月,在工作中從高處跌地受傷,后認定為工傷,致殘程度為九級。楊某與公司于20099月達成協議: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再一次性給付楊某6.8萬元,同時還約定今后無其他糾紛。20111月,楊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給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17萬余元。公司則要求確認20099月的協議合法有效。由此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是否構成顯失公平或情事變更,在該案中有較大的爭議。勞動爭議庭承辦法官考慮到若正常判決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便充分發揮訴前調解及庭前調解的功能,理清法律關系,同時遵循公平原則,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要求當事人既考慮到公司的補償大部分滿足了工傷保險待遇,又考慮到楊某已發生了二次手術等實際情況,促成雙方達成由公司再補償楊某1.5萬元的協議,并確認今后不再有其他糾葛,妥善解決了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