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攜手公平正義走過五年創新路
作者:陳生平 曹士平 發布時間:2007-12-24 瀏覽次數:1400
本網泰州訊:跨入新世紀,步入新時代。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自2003年新一屆院黨組組建以來,始終以“公正與效率”為己任,樹立新的司法理念,按照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從本院實際出發,以建立和完善法官評價體系為主線,以制度建設為根本,尊重審判工作規律和法官職業特點,不斷深化審判方式和人事機構改革,努力加快物質基礎設施建設,遵循“帶隊伍、強素質、抓管理、促公正”的工作思路,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著力構建具有姜堰法院自身特色的制度體系,堅持依靠制度管人、管事、管作風,進一步規范了執法行為,促進了審判工作的公正、公平、公開,在全市改革、發展、構建平安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奉獻著青春,播灑著汗水。五年中,該院共辦結各類刑事、民商事、行政和執行等各類案件面上21000余件。為黨和人民賦予的審判使命,為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為天平的更加鮮亮書寫出了亮麗的篇章。
五年來,該院先后22次受到省法院、最高法院表彰,其中2004年被省法院記集體二等功,2005年、2006年連續二年被表彰為優秀基層人民法院;2006年、2007年分別被最高院表彰為全國法院網絡宣傳先進集體、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先進集體,還被最高院確定為全國刑事量刑規范示范點;多次受到市委市政府多項表彰。五年中,先后有52人次受到上級表彰,其中在2006年院長湯建國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記個人一等功,被省人事廳、省高院表彰為先進個人;魏雨晴同志被省高院表彰為優秀法官。3個庭室隊分別受到省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示范點、規范司法行為示范點、民事審判先進集體等表彰。
梅花香自苦寒來,寶劍鋒從磨礪出。誠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所指出的,法院工作的發展,希望在于改革,出路在于改革。過去的五年,是姜堰市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五年,也是姜堰市人民法院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審判工作成效顯著、服務領域不斷拓展、內部管理日趨規范、法院建設迅速發展的五年。五年來,姜堰市人民法院黨組一班人在“班長”湯建國同志的帶領下,全院上下團結協作、艱苦奮斗、眾志成城,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大膽探索,破舊立新,多項改革舉措走在全省乃至全國法院系統前列,引起最高法院和法學界、實務界等多方關注,基本實現了湯建國院長上任時的奮斗目標??讓姜堰法院全市有位置、全省有名次、全國有影響。
日前,記者再次慕名前往物華天寶人杰地靈的蘇中平原,在那里進行了深入走訪。從法官考評管理模式、刑事均衡量刑、善良民俗引入審判執行工作、行政審判引入和解機制到內部管理機構調整,姜堰市人民法院在激發法官活力、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促進司法和諧的方方面面、點點滴滴,在過去五年都留下了奮力探索、不斷前進的足跡。 通過采訪,展現在記者眼前的一個個改革創新成果,清晰地繪就了姜堰市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宏偉畫卷。
創新法官管理模式,實現公平競爭
■從創新法官職業隊伍評價體系入手,著力打造數量與質量、效果與效率、政治素質與業務素質同步發展的平臺,在全省率先走出了一條從行政化考評向職業化考評跨越的法官評價之路。一篇《姜堰法官考評模式調查》引起全國法院同仁青睞與關注。
自2003年以來,姜堰法院針對法官職業特點,以現代司法理念為指導,徹底改革了行政化考評模式,廢除了“定指標、下任務”的傳統做法,從改革法官評價方式,規范法官評價內容做起,建立了一套符合法官職業特點,適應審判工作規律的法官評價體系。該辦法把考核內容設定為工作實績、思想品德、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四個方面,每個方面再進行細化。不僅對法官的業務素質、職業技能提出了明確要求,而且對法官的政治素質、思想品德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在制定并實施《案件質量評查實施辦法》、《庭審考評辦法》、《優秀裁判文書評定標準》等規章制度的基礎上,采取同崗同位相互比較的辦法,用模擬數字的形式為每位法官畫像,改變了過去那種單純以辦案數量來評價一名法官的做法,解決了長期以來法官評價標準無法統一的難題。2005年2月1日,《人民法院報》以《姜堰法官考評模式調查》為題對姜堰法院法官評價體系予以大篇幅報道之后,全國各地已有五十多家中級和基層法院到過姜堰法院學習取經,受到同行們的一致好評。
五年來的實踐證明,新的法官評價體系,既體現了人文關懷,也體現了管理制度的優勢導向作用。第一,彰顯質量促進效能。統計數字顯示,新的管理制度實施以來,姜堰法院案件審(執)結率上升了23個百分點;案件平均結案周期縮短了7.5天以上;自訴案件結案周期縮短了51.3天以上;超審(執)限案件下降為零;二審發回重審和改判案件下降了54.6%。第二,彰顯管理激勵效能。把對法官隊伍的考核,建立在法官職業進取意識之上,從本質上體現了尊重法官自我意識的特質,從而激發了法官追求法律理論水平和審判工作能力的自覺性。 五年來,全院干警撰寫的調研宣傳文章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和《中國審判》等雜志上發表7篇、在《人民法院報》、《法制日報》、《工人日報》、《農民日報》、《中國青年報》等國家級報紙上發表83篇、在《新華日報》、《江蘇法制報》、《江蘇工人報》、《江蘇經濟報》、《揚子晚報》及其它報紙雜志發表820多篇,在中國法院網、中國普法網、人民網等主流網絡上發表2100余篇。第三,彰顯價值導向功能。2003年以來,在將考評結果與法官評先評優、職務晉升、福利待遇掛鉤管理的基礎上,該院又將考評結果引入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在選拔中層干部和審判員時,取消了以往崗位競爭均要進行的演講、答辯、法律基礎知識考試等環節,增加了庭審小結歸納能力、裁判文書制作能力、宣傳調研能力等考核內容。將參加競崗人員的能力和業績考評分值,由過去占競崗分值的40%提高到了80%,從本質上體現了法官個人能力和素質在競爭中的決定性作用。
五年的實踐證明,姜堰法院法官評價體系,以法官為本,摒棄了行政化考評的弊端,凸現了法官職業特點,體現法官才智創造,給崗位“優劣”不同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創造了平等發展的競爭機會,極大地激發了他們的活力,調動了他們的積極性,形成了你追我趕團結互助的生動局面;激勵法官業務能力提升,自覺追求公平正義的辦案理念;通過同崗同位比較的辦法,解決了法院系統長期以來考評標準難以統一的難題,并且因其考評過程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擾,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普遍適應性。
創新管理機構設置,突出審判重心
■以審判工作為核心,重整管理機構,厘清管理職能,全力服務大局,使重新設置的管理機構職責更加切合法院工作實際,管理目標更加明確,管理效能更加到位。設立審判管理辦公室之舉措,引領了全省乃至全國法院系統之改革。
在特定的國家權力架構和有限的司法資源條件下,法院的審判組織結構,審判流程方式等直接決定著效率和公正的實現。探索符合基層法院區域特點的審判管理模式,其目標是進一步提高姜堰法院自身的審判管理水平,建立科學、長效的審判管理機制,減少中間環節,提高審判效率,實現司法公正。
眾所周知,法院管理是由審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構筑的統一管理體系,其中審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都應該服從和服務于審判管理活動,正如一個企業應有主營業務和核心競爭力一樣,人民法院從紛繁復雜的各項工作中,提煉出來的核心業務就是審判。
審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的整個訴訟活動過程中,為了使審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開展,由法院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通過建立規章制度對審判工作進行科學、合理的分工、協調、規范、監督和指導,從而保證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能夠通力合作,分權制衡,以實現公正高效。簡而言之,審判管理就是圍繞審判這個核心業務所進行的管理。
為了切實把各項規章制度貫徹落實到具體工作之中,2005年初,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要求,姜堰法院黨組經過反復論證,在報上級批準的基礎上,重新整合管理資源,調整了管理機構布局。撤銷了原有的管理機構,重新設置了審判管理辦公室、行政管理辦公室、政工監察辦公室等三大辦公室。審判管理辦公室除承辦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外,專司案件審判質量效率評查、審判研究和法官業績考評之職;行政管理辦公室負責包括院務、財務、車輛、物資管理等在內的全部行政事務;政工監察辦公室行使以往由政治處和監察室行使的管理職能。
事實證明,新的管理機構特別是審判管理辦公室的設立,改變了審判管理職能不清、職責不明的狀況,突出了審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強調了審判管理工作的專業化和科學化。重新設置的管理機構職責更加切合法院工作實際,管理目標更加明確,管理效能更加到位。與此同時,該院還探索了一套符合自身實際的司法成本管理機制,在保證正常辦公、辦案需要的前提下,分別以業務庭和法庭為單位,考核各單位辦公耗材、案件成本、車輛每公里油耗、維修費用、人均月話費、郵寄費等,年終以全院平均費用衡量各單位司法成本高低,評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次。五年來,僅此上述幾項就節約經費近200萬元。
姜堰法院五年實踐清晰地表明,通過審判管理體制的改革,完善內部機構設置,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互相配合,有效監督,高效運行的審判體制,在管理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不斷提高法官隊伍的綜合素質,有力地保證了法院的整個訴訟活動合法、有序、高效地運行,與當前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體制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同步合拍。
創新均衡量刑方法,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
■ 敢為天下先,率先在全國開創規范量刑指導意見之先河。以《規范量刑指導意見》為載體,從制度層面提高量刑工作的透明度,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最大限度地實現罪刑一致,保證個案公平。如今,讓犯罪分子爭取從輕減輕處罰的制度導向效應逐步凸現,“讓社會看到公正,讓罪犯感受平等”已成為刑事法官的座佑銘,法院、法官的公信度在當地明顯提高。
2003年2月,剛到任的姜堰法院院長湯建國發現本院同期審結的3起案情相似的交通肇事案件,因主審法官不同,對3名被告人量刑結果也大不相同,刑期相差1年。從適用法條上看,這些個案都沒有辦錯,都是在法定刑幅度內的判決。但是,把這些個案放在一起比較,從情理上想一想,對這些被告人量刑如此懸殊似有不當,很容易使社會、使被告人對法院的量刑尺度是否統一、法官是否公正產生疑問。
于是,創新均衡量刑方法,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想法在湯建國院長腦海中形成。但如何著手,從何處著手,這在全國尚無前例。但成功總是眷顧蘊含大勇氣和大智慧的斗士。
石破天驚。在經歷了60多個日夜,數十次易稿,上百次討論,一套包括審判工作規范、刑事案件量刑規則在內、長達10多萬字的《規范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出臺。
《指導意見》》所要探索的量刑細化目標,是在正確定罪前提下“根據情節量化積分,壓縮量刑幅度,求解量刑最佳適度”。它有效地摒棄了各種不符實際,尤其是基層法院工作實際靠復雜運算求解量刑最佳度的做法,另辟蹊徑,探索出一條適用性較強,富有科學性和哲理性的規范量刑模式。
該指導意見共兩篇。上篇規范量刑指導意見,包括總則和分則共計兩章一百七十條,在總結該院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量刑幅度,對該院審理中常見的30個罪名的量刑進行了具體細化。
為引導和深化這一新型課題研究,2003年12月11日至12日,人民法院報社聯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姜堰法院在姜堰召開了《全國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權研討會》。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博士生導師王敏遠、張志銘、北京大學白建軍、清華大學周光權、中國人民大學黃京平、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等一批全國著名教授、博士生導師、學者以及最高法院、江蘇省法院部分領導和法官代表到會參與研討。他們對姜堰法院從公正司法的角度探索這一領域的做法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在理論體系上給予了較高的定位和指正,對進一步拓展這一改革舉措的理論含量提出了很好的見解。
2005年4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將姜堰法院湯建國院長等人主編的《量刑均衡方法》,作為《中國量刑規范叢書》的第一部分予以正式出版。《量刑均衡方法》收入了該院《指導意見》、泰州中院和江蘇高院有關量刑的指導意見,以及專家學者對該量刑指導意見的評論等。姜堰法院的均衡量刑方法經媒體報道后,全國先后有100多家法院去人去函學習交流。2007年11月,《量刑均衡方法》著作榮獲江蘇省第十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泰州市編研成果一等獎。
經過五年來的司法實踐,當地的律師、檢察官和上級法院普遍感到,規范量刑讓社會看到了公正,讓罪犯感受到了平等,刑法的三項基本原則得到了較好的貫徹。為檢驗《指導意見》貫徹以后的刑事審判情況,2007年4月,泰州市中院組織刑事案件的復查評比,抽檢了姜堰法院2006年審結的部分刑事案件卷宗。評查認為,無論是公訴還是自訴案件,法官在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危害后果作理性分析的基礎上,根據指導意見認真填寫每一件案件的量刑簡表,從被告人的基準刑、從重、從輕、減輕、加重等到每個情節的精確比率,從而得出被告人的刑期,徹底根除了以往“一旦發生讓人感性沖動的案件,感情上就產生處罰的強烈要求;一旦行為人主觀惡劣,就不充分調查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何種后果即行處罰;一旦危害后果重大,就不問行為人主觀狀態即行處罰”的現象。所抽檢的123件案件,無一定性不準,量刑均不超出指導意見的要求。抽檢的刑事案件,平均審結期限13天,當庭宣判占審結案件數的74.3%。大大提高了庭審的效率。
實踐證明,姜堰法院的這一創新做法沒有走入改革的誤區。量刑均衡方法對幾百種罪名普遍適用,簡便而不繁瑣,實用而不虛華。試行五年來,該院刑事案件同罪異罰、量刑不公的現象再也沒有發生;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結案期限由原來的每件30天左右降至現在的每件13天左右;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結案期限由原來的每件15天左右降至現在的每件3天左右;當庭宣判率比原來提高十九個百分點;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次數由原來的每月二、三次降至現在的平均兩個月一次;說情現象大幅度下降;沒有一起因量刑不當問題被中院發回重審、改判。由于統一了財產刑的尺度,姜堰法院執行到位的財產刑金額逐年有所提高。不少人感慨地說,有了《指導意見》,原來膽小的法官變膽大了,膽大的法官變膽小了。
總體上,《指導意見》凸現了五大優勢、六大亮點:
五大優勢之一,保證了相同相似案件在同一時期量刑的相對平衡。之二,統一了附加財產刑的尺度,防止“空判”現象的發生。之三,提高了當庭宣判率,縮短了辦案周期。之四,上訴案件明顯減少。之五,增強了刑罰適用的導向性。
六大亮點之一,依照刑法分則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找出刑罰基準刑,量刑細化到月;之二,提取刑法總則和分則影響量刑的從輕、減輕要素,科學設定比例刑;之三,找出了量刑中的基準刑與比例刑的關系,得出計算刑期的方法;之四,授予法官適度而合理的自由裁量權;之五,率先在刑罰中細化了財產刑格次,對財產刑合理量化;之六,對適用緩刑進行了具體規范。
歷經風雨,始見彩虹。如今,讓犯罪分子爭取從輕減輕處罰的制度導向效應逐步凸現,“讓社會看到公正,讓罪犯感受平等”已成為該院刑事法官的座右銘,人民法院的公信度、權威性得到顯著提高。
創新民事審判新機制,引入良俗促和諧
■司法促進和諧不能只是一句口號,而應當從審判工作的每個細微環節著手。姜堰法院從和諧司法角度出發,在不與現行法律沖突的前提下,從婚約彩禮返還糾紛著手,將善良民俗習慣有條件地引入司法審判領域,此舉順民心,得民意,彰顯司法親和力,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糾紛,為司法參與和諧社會建設提供了新的切入點。
有法學專家評價稱,在由傳統向現代社會轉變過程中,民俗習慣依然有強大的生命力。尤其是在廣大的鄉村地區,蘊含著傳統道德與情理因子的民俗習慣仍在很大程度上支配著人們的生活與行為。將善良民風、公序良俗有機地運用于司法審判,合情、合理、合法地化解糾紛,是一種有益的創新式司法選擇。
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說,習慣最終得以確立和流行,不能沒有鄉民之公正觀念來支持。許多通行習慣中關于利益分配、損害分擔的種種規定,乃經過長時期利益沖突而逐步形成,因此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民眾關于應然的某些知識。也就形成了鄉民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協調彼此利益的規則。在鄉民的眼中,習慣就是“天理”,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人們對于習慣的遵守是沒有理由的。可見,民俗習慣象無形的巨手指揮著人們相互之間的關系。其實,在司法領域,法官們早就可能有意無意地認識它運用它,只是沒有人冒險揭開它對司法審判影響的面紗。
事實上,作為一個新鮮事物,將善良風俗引入審判機制,曾在姜堰法院引起不小的爭議。在2004年一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有些法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才享有司法解釋權,地方各級法院無權制定裁判規范指導意見,我國民法通則也沒有明確規定習慣法的地位,這一設想沒有法律依據。再說“十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民間習俗難以收集和分辨善惡。而更多的同志則認為,對于人民內部矛盾的處理,不管是什么措施,只要有利于鈍化消解,有利于社會安定和諧,都應大膽地去探索。在目前民事立法不夠完善、司法解釋未能填補所有漏洞的情況下,在審判工作中尊重民間的善良風俗,使司法裁判更加人性化,是順應社情民意,理順群眾情緒的有效途徑。
一面是剛性的法律,一面是柔性的民俗。如何透過重重迷霧,找到兼顧兩者的“聯結點”,成為許多基層法官司法實踐中的困惑。特別是遇到民俗與法律不兼容時,有些案子能調不能判,法官總覺得運用民俗下判,底氣不足。姜堰法院院長湯建國認為,法官在整個司法過程中更應考慮到“法律是尊重人類情感、保護合法利益的價值訴求”,原情據法,力求案件處理得圓滿,獲得各方面的認可、寬容和默許。“在處理純粹的家事糾紛時,民俗即使有一定封建色彩,只要當事人和當地群眾認可,又不違反法律,不影響國家安全,不損害他人利益,法官在審判中就要盡量去靠近、融合它。”
訂婚給付彩禮,在蘇中地區由來已久,而近年來青年男女為返還彩禮鬧糾紛的也越來越多。糾紛的癥結就在于當地民俗,即所謂“男方悔親,女方不返還彩禮;女方悔親,彩禮全部返還”。 2005年,李紅與王大勇經人介紹談起對象,很快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按當地的風俗,王大勇家給了李紅家8000元彩禮。但李紅還是希望婚姻大事自己做主,最終解除了與王大勇的婚約。王大勇要求李紅返還全部禮金,而李紅則拒絕返還。雙方因彩禮糾紛打起了官司。姜堰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運用善良民俗化解糾紛,對女方提出解除婚約的,按照彩禮的80%返還給王大勇家。雙方最終認可法院的裁決。
據了解,2004年以前,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婚約彩禮返還沒有具體規定,結果在同一法院甚至同一審判庭,同樣的彩禮糾紛判決出現不同的返還結果。如姜堰市法院2001年至2004年,判決返還最低的比例為32%,最高的比例為100%。同一法院返還比例相差達到68%。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這一規定正視了廣泛存在于社會生活中的民間習俗???彩禮,并對進入司法領域的返還彩禮糾紛給予了原則性的解決辦法。但最高法院的這個解釋仍嫌過于籠統,把彩禮返還具體數額的自由裁量權交給了各地法院。
姜堰法院根據該解釋,結合當地習俗,制定了《婚約返還彩禮糾紛案件裁判規范指導意見》。此意見在處理司法解釋與彩禮返還習俗的關系上,采取了融合的態度。女方提出解除婚約的,彩禮價值在2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按照80%返還;價值在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按照90%返還。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并要求彩禮返還的比例,低于女方提出的20%。彩禮少于2000元的可不予返還,2萬元以上則全額返還。
據姜堰法院提供的數據顯示,該意見試行三年以來,取得了較好的效果。2004年到2006年,該法院共受理彩禮糾紛案57件,與2004年以前相比,調撤率從68%上升到82%,上訴率從9%降到“零上訴”,且沒有一件需要采取人身或財產強制措施。
記者了解到,姜堰法院在制定《意見》并取得成效后,又針對民事審判中的贍養、分家析產、相鄰關系等案件審理,引入善良風俗取得了進展。同時,認真制定了商事審判、執行工作引入善良風俗的裁判指導意見。目前,這項工作已在泰州市兩級法院全面展開。2007年11月,《民事裁判規范》獲得泰州市編研成果三等獎。
2007年8月下旬,在江蘇泰州召開的“和諧司法視野下民俗習慣的運用研究”全國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曹建明指出,人民法院作為定紛止爭、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專門機關,在司法過程中遇到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確定糾紛解決規則的選擇與適用。對于一個正向法治目標邁進的國家來說,法律是必須考慮的首要因素。但是中國傳統上是一個“禮俗”社會,法律不可能成為解決所有糾紛的“靈丹妙藥”,法律以外的規則如蘊含著道德、情理的民俗習慣,即我們從法律或法理上所講的“社會公德”或“善良風俗”,也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不容忽視的。2007年6月25日,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發表了重要講話,明確提出要堅定不移地促進科學發展、社會和諧。對于人民法院來說,促進科學發展、社會和諧,就要善于及時處理人民群眾通過訴訟途徑表達的利益訴求,善于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充分發揮人民司法在構建社會和諧中的重要作用。
這同時也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們要著眼于社會和諧,轉變司法觀念,創新工作方式,把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的切入點。而司法促進社會和諧不能只是一句口號,應當從審判工作的每個細微環節入手。其中,在司法過程中,將善良的民俗習慣有條件地引入審判領域,在不與現行法律沖突的前提下,運用善良風俗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將民俗習慣的合理運用作為對法律適用的一定補充,就是轉變司法觀念、創新工作方式的一個具體體現,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舉措。
結語
回顧過去,姜堰法院充實而無悔,展望未來,他們充滿信心。在新的五年,他們將按照黨的十七大為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全面學習、深刻領會黨的十七大精神基礎上,圍繞"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要求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進一步端正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為指針,以化解社會矛盾為主線,以和諧社會的保障者和建設者的嶄新姿態,充分發揮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為“十一五”規劃的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持繼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地方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