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規(guī)范適用司法建議工作
作者:劉德生 發(fā)布時間:2007-12-20 瀏覽次數:1033
本網鹽城訊:為充分發(fā)揮司法建議的作用,促進審判活動效果的延伸,推進司法建議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近日,東臺法院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實施意見》。
該意見規(guī)定司法建議應遵循合法、時效、效益三項原則,明確五種應提出司法建議的情形:1、刑事審判中涉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其他部門、單位的不當行為,涉少犯罪中需要依法保護青少年接受教育等切身權益及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問題;2、民商事審判中涉及單位、部門的不適當行為,以及為維護國家、集體、公民權益的重大問題;3、行政審判中涉及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或失當引起重大矛盾糾紛的問題;4、律師在訴訟代理中涉及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違背律師職業(yè)道德行為的問題;5、其它在審判、執(zhí)行、紀監(jiān)、信訪工作中反映出來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
該意見針對司法建議立法不足和程序混亂的現狀,明確規(guī)定司法建議一般應由案件承辦法官或合議庭提出,經分管院長閱示后提請審委會討論決定,審委會也可直接決定案件承辦法官或合議庭對有關問題提出司法建議。意見要求把調查研究作為提出司法建議的必經程序,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措施,提高司法建議的質量,確保提出的司法建議具有指導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該意見還對司法建議的管理、監(jiān)督和回訪制度等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并將完成司法建議的數量和質量納入年度崗位目標考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