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邳州法院通過建立協調機制,有效緩解官民糾紛,促進當事人和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主要措施有以下四點:

一是堅持協調自愿合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保證和解協議是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后達成的合意。同時,加強對協調過程及協調結果的法律監督和審查,確保協調和解既遵循程序法的規定,又符合實體法的要求。

二是采取庭前與庭后協調相結合的方法。首先庭前協調,對矛盾尖銳、政策性強、當事人較多的行政糾紛案件,在交換證據階段,法院主動與行政機關協調,平緩當事人情緒,防止事態擴大,通過耐心疏導,依法規勸當事人息訴息訪。其次庭后協調,通過庭審分析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矛盾產生的原因、存在的焦點問題,據此采取不同協調方式。

三是擴大協調工作參加人員范圍。參加人主要是案件當事人,有時擴大到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及相關部門、行政相對人的單位和親屬、利害關系人等,只要有利于爭議的解決,就不限制參加人員的身份。

四是協調工作注重細節。在協調中注意根據案件的發展情況,找準協調的切入點和平衡點,隨時調整協調的方式、方法,對矛盾尖銳的案件,運用 “冷處理”;對不同的當事人運用不同的語言和方式,對文化素質不高的當事人,耐心聽取其意見,用簡單易懂的語言向其講解法律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