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對如何以“和諧司法”理念服務農村工作展開專項調研
作者:濱海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12-17 瀏覽次數:723
本網鹽城訊:濱海法院牢固樹立起群眾觀念,按照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要求,要從制度設置到審判作風、工作作風,乃至法官的具體言行,都體現出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護民的宗旨和要求。
一、探索適合農村特點的便民訴訟新機制,切實解決群眾訴訟難
首先重點做好立案環節的便民、利民工作。在當事人材料齊備情況下,即收即立,實行" 三十分鐘 "立案和" 一步到庭 "制度;在起訴立案過程中要向當事人發放訴訟風險告知書、權利義務書等,使群眾打官司打得清楚、打得明白,盡可能避免訴訟風險, 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積極行使釋明權,向法律知識欠缺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防止當事人因法律知識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使其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及時的維護。其次在審理中切實落實司法為民工作。根據人民法庭轄區地處農村、交通不便的實際情況,要積極開展巡回審判妥善解決矛盾糾紛,而它的特有優勢就是能把司法服務觸角最大限度地延伸到群眾身邊,盡可能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減少當事人訟累, 解決群眾" 告狀難 "。在巡回審判中,還要充分利用當地調解組織與群眾熟悉、了解群眾心理的特點,主動爭取他們的支持,共同妥善化解矛盾。同時人民法庭應繼承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通過 " 審務進鄉村 "等活動載體,經常性地走村串戶,解答群眾法律問題,方便群眾訴訟。要把工作做到群眾的家里,用真情贏得群眾信任,把糾紛消滅在田間地頭,將矛盾化解在糾紛現場,切實體現司法為民。
二、注重訴訟調解,重點在于調解能力建設
人民法庭身處農村,處理的是大量婚姻家庭、相鄰關系、損害賠償等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或親屬關系,或鄰里之間,無論糾紛前還是糾紛后,還仍將生活在這種關系之中,單純的判決不利當事人恢復原先的和睦相處,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法就是通過調解消除隔閡。調解是農村群眾更能接受的糾紛處理方式,它更容易從根本上化解矛盾沖突,維護和諧融洽的社會關系。同時, 訴訟調解利于節約審判資源,緩解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調解還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減少當事人的訟累,使涉訴群眾從訴訟的負擔中解脫出來,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正義。在審理案件時,應注重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積極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 并將調解貫穿于庭前、庭上、庭下、庭后四個環節,做到" 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 ", 有效地防止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對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為維護社會安定團結起到一定積極作用。
三 、全面構筑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化解農村大量的社會矛盾,不應僅靠法院訴訟,還要依靠鄉鎮綜治中心、公安派出所、農村行業協會等其他部門和組織,并需要大家的共同支持和配合。各部門需要緊密合作,建立一種多元的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機制整體效能作用。促成訴訟雙方從對抗走向對話, 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四、增強法官素質,提高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法律工作,更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群眾工作。不僅需要法官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而且需要法官具備較強的社會認知力。因此,不僅要注重提高法官自身的法律業務素質,還要注重培養法官調處疏導糾紛的能力。在運用法律處理案件過程中,必須準確把握立法宗旨,同時,還要考慮辦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而不能為追求一個法律價值而不顧其他社會價值。要按照" 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案結事了 " 的要求 , 達到平息各類民間糾紛的目的。
五 、加強法制宣傳,提高群眾法制意識
將每一次開庭和調解都作為一次普法活動,不僅要做好裁判調解工作,還要將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作為自己的份內事。采取" 走出去、請進來 "的辦法, 大力開展法制宣傳。" 走出去 "是通過巡回辦案、法制講座等各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 請進來 "是邀請當地人大代表到庭旁聽,同時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職能,擴大案件審判的社會影力, 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同時要不定期篩選一些案例、法律事件在報刊、櫥窗上登載、張貼,進行法制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