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三項措施規范訴訟收費管理
作者:張雪明 發布時間:2007-12-17 瀏覽次數:779
本網鹽城訊: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以來,東臺法院高度重視,采取扎實有效的措施加強監督管理,并在便民訴訟上創新思路,確保《辦法》真正落實到位。省高院檢查組近日對該院訴訟收費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后給予了高度評價。
一、黨組高度重視,認真落實《辦法》
國務院《辦法》公布以后,該院黨組高度重視,及時落實部署。一是加強學習。及時組織全院干警認真學習《辦法》和省高法[2007]93號關于嚴格貫徹執行《辦法》的通知。二是加強宣傳。通過媒體、電子顯示屏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宣傳訴訟費收費范圍和標準。三是加強培訓。對立案庭和相關部門的內勤進行《辦法》執行的業務培訓。《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法院訴訟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發后,該院及時在局域網轉發,并要求嚴格按通知執行。
二、加強監督管理,強化責任意識
國務院《辦法》頒布實施以后,該院及時研究制定下發《東臺市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進一步規范訴訟費收繳和具體操作程序,并把《辦法》執行情況作為案件質量評查的重要內容,明確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對《辦法》執行情況的檢查,加強訴訟費收繳管理的監督,如果發現問題嚴格按照本院《差錯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責任追究。今年以來沒有收到涉及訴訟費的投訴,從平時的督查看,也沒有發現違反《辦法》收費的情況。通過加強管理,進一步提高了對執行《辦法》的責任意識。
三、注重調查研究,不斷規范操作程序
該院高度重視《辦法》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專題調研。根據《辦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該院人民法庭審結的民事案件中,有90%以上均適用簡易程序,按規定應當辦理退費手續。在實際操作中,按照有關財務及退費制度,退費手續較為繁瑣。一些法庭為了方便訴訟,為當事人代墊小額退費,但終究有悖財務管理規定。為此,該院及時建議上級法院在制定訴訟收費補充規定時充分考慮人民法庭便民訴訟的需要,同時,結合實際,研究出臺《東臺市人民法院民商事簡易程序案件訴訟收費暫行辦法》,明確除立案時已經確定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之外,其它民商事案件立案時均按簡易程序標準減半預繳,并注明“減半收取”字樣。如案件在審理中轉為普通程序的,則隨轉換程序通知書一并告知原告補交案件受理費,否則按撤訴處理。這樣既有效節約司法資源,又極大地方便了當事人訴訟,減少訟累,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