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四項措施增強司法親和力
作者:周建華 陸瑩 發布時間:2007-12-17 瀏覽次數:685
本網鹽城訊:為進一步樹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東臺法院在狠抓司法規范化建設的同時,堅持創新創優創特色,采取有力措施,增強司法親和力。
一是建立調解履行提醒制度。對一些調解結案但未立即履行的案件,建立臺帳,在調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際,由案件承辦人提醒義務人履行義務,盡量避免案件調結后不能得到按期履行情況的發生。
二是推行申請執行期限告知制度。對具有給付內容的案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申請執行期限,并在宣判時告知權利人申請執行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提醒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三是實行執行案件跟蹤回訪制度。該院執行局成立執行案件回訪小組,對已執結和正在執行的案件進行抽查、回訪,重點了解執行措施是否窮盡,執行行為是否規范,辦案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執行標的款是否兌現到位。
四是規范案件的裁量標準。為最大限度實現同案同判,該院正著手組織審判管理辦公室和刑事、民商事職能庭,對有普遍性和規律性的典型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進行分析和研究,從司法實踐中提煉出具有指導性的意見,使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有相對統一的參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