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對方已婚仍然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并生下一女,最終觸犯了法律。近日,寶應法院對徐某、姜某重婚一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姜某與丈夫付某于1993年結婚,婚后生了一個女兒。2005年,姜某和付某雙雙來到江蘇省宜興市打工,姜某在一家浴室做腳摩,付某則替別人搓背為生。在浴室做腳摩期間,姜某結識了男子徐某,而徐某早在1989年便經人介紹與貴州女子何某結了婚。雖然互相知道對方有家室,但徐某和姜某還是覺得對方人不錯,兩人之間逐漸產生了好感。2007年,付某離開宜興去上海打工,徐某和姜某于是在宜興租了房子,姜某帶著女兒和徐某公然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兩人還在2010年生下了一個女兒。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婚罪。姜某、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判處姜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