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水法院立案調解工作初顯成效
作者:姜懷友 發布時間:2007-12-14 瀏覽次數:1264
本網淮安訊:漣水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省高院關于開展立案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積極探索立案調解制度的特點、意義和模式,自2007年4月開展立案調解工作以來,立案調解中心現已結案174件,調解、撤訴率達100%,案件平均審理天數為1天,創下了一天結案17件的好成績,在一定程度上節約了審判資源,緩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一、明確立案調解工作的現實意義。立案調解是法院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新舉措,也是法院快速化解民事糾紛的新機制。它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立案調解能使簡易的民事案件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二是節約審判資源,降低審判成本。大量簡易的民事案件由立案調解中心解決, 有助于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法官集中精力研究、審判疑難復雜案件,立案調解簡化了訴訟程序,從而節約了審判資源,降低了審判成本; 三是提高審判效率,構建和諧社會。進入立案調解程序的民事案件,可以當日立案,當日結案,法律文書的制作不必耗費法官更多的精力,案件平均審理天數大大縮短,矛盾糾紛在最短的時間內得以化解,避免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法官之間不必要的糾纏。該院立案調解中心的工作效率很快得到當地人民群眾的認可。
二、配備過硬的立案調解機構。該院黨組將立案調解工作列入重要議程,在立案庭內設立了立案調解中心,將法律素養較高、審判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法官充實到立案調解一線,確保審判力量到位。立案調解的目的就是減少訴訟程序,該院立案調解中心對案件的送達、調解、文書制作等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做到從快、從簡。 立案調解的案件由立案大廳統一辦理立案手續,立案大廳對所立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并征求起訴人意見,對符合立案調解條件的案件,告知起訴人是否選擇立案調解程序審理,如果起訴人同意,立案大廳當即將案件材料及當事人移送立案調解中心;立案調解中心接到案件后,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當即進行調解,并制作調解書;如果當事人一方沒有同時到庭的,則通過電話等方式通知,確定調解時間和地點,如當事人不便在工作日到庭調解的,可以安排節假日或晚間調解。
三、不斷完善立案調解工作機制。立案調解重點在基層法院,該院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消除法院內部分歧意見,充分認識到開展立案調解工作不僅有利于構建有效解決民事糾紛的快速通道,降低案件上訴率,而且還有利于提高民事審判的整體效率。實踐中,該院在最高院《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基礎上,深入研究立案調解的適用范圍、組織形式以及與判決程序銜接等問題,同時,建立了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鼓勵立案調解法官積極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