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子女委托他人臨時代管 離婚父母法庭爭養留守女
作者:陳祥和 康凱 發布時間:2011-11-28 瀏覽次數:561
父母離婚后,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因外出務工或其他原因將孩子委托他人代為照管,是否屬于不履行撫養義務呢?孩子的爸爸媽媽為此發生分歧,并訴訟到法院。近日,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判決,臨時將孩子委托他人照管,不屬于不履行撫養義務,駁回孩子爸爸劉先生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
劉先生與王女士于2004年經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于2008年2月經法院調解自愿離婚,婚生女隨王女士生活。離婚后不久,王女士即進城打工并將孩子委托給自己弟弟和弟媳臨時照管。劉先生在探望孩子時發現,孩子隨其舅舅一家生活,遂以王女士將孩子交由他人撫養未盡撫養義務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王女士則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認為自己進城打工也是為了給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由于一個人無法照顧孩子,才將孩子委托給弟弟和弟媳臨時照管,自己每個月都會回去探望孩子并給付生活費用。
該案主審法官介紹說,夫妻離婚后,為了給子女一個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一般不宜隨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卻有不利影響的;三是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四是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本案能否變更撫養關系的焦點在于王女士是否履行了撫養義務。隨著社會人員流動的增加,留守兒童也越來越多,特別是在農村,將子女委托給父母、兄弟姐妹等臨時照管的已是一種普遍現象。撫養子女并不是一定要親自照顧子女生活,時刻和子女在一起,給子女提供生活、學習、醫療等費用、為子女創造好的生活、學習條件、管理子女的財產,這些都是履行撫養義務的表現。劉先生目前也在外打工,即使變更撫養關系,子女也只能由其父母或兄弟姐妹照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