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去小店購買東西,不慎被店家小狗突然竄出咬傷,趕到醫院處理用去千元,但店主只愿賠償部分損失,無奈之下,王某將店主告上句容法院,要求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17月的一天上午,原告王某到被告李某所開設的小商店購買物品,在去小商店的路上被被告所飼養的狗咬傷。原告王某受傷后至句容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種狂犬疫苗和進行清創處理。為治療傷情,原告共用去醫療費1000多元。事發后,被告李某僅付給原告王某現金200元,對其他損失不予賠償。201110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3000多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李某應當對原告王某的合理損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于是依法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3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