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陽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李某歸還原告劉某借款20000元,并承擔銀行利息28800元。

 

1998912,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寫下借條一份,注明“月息壹分”,未注明還款期限。被告借款后至今未還,原告催款不著,于2010915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歸還借款20000元,并承擔借款12年(144個月)的銀行利息28800元。法院開庭審理中,被告辯稱借款20000元是事實,但原告計算利息的方式不對,借條上注明“月息壹分”,說明被告每月只需承擔利息1分錢。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借條上寫明“月息壹分”,根據民間書寫習慣及生活常識,真實涵義應是指上述借款須按月利率1分計算銀行利息,現原告按月利率1分計算借款至今的銀行利息,符合雙方關于借款利息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反法律關于民間借貸利息約定的禁止性規定,應予支持。被告辯稱借條寫明“月息壹分”,因而被告每月只需承擔1分錢的借款利息,此觀點有違生活常理,不符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不予采信。

 

鑒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歸還原告劉某借款本金20000元、承擔銀行利息28800元,合計給付48800元。

 

簡評:社會生活中,無論銀行放貸還是民間借貸,都有“×厘利息”或“×分利息”的俗稱,其實正確或正規的說法應是“×厘利率”、“ ×分利率”,意即按“××利率”來計算借貸利息。上述案件糾紛提醒我們,在制作、書寫借貸手續時,務必嚴謹規范,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扯皮和麻煩。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