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和黃某既是同一個公司的保潔員,又是鄰居,平時關系非常要好。由于黃某在公司時間長,在外保潔服務口碑好,很多客戶都愿意留下她的號碼,方便以后直接聯系,減少因付給保潔公司多余的費用,所有黃某一直能接到家政服務業務。出于對孫某這位阿姨好感,又加上保潔本身工作異常繁重,三年來黃某經常約請孫某一起去保潔,得到的報酬彼此再平分,雙方合作一直挺愉快。

 

2010720,黃某接到老客戶陳某的家政服務電話,征得同意后約定由其和孫某一起承接,一天報酬共100元。次日上午6點,黃某帶著孫某到陳某家進行保潔服務,陳某簡單提出了點要求后,自己便忙著洗衣服,留下兩人繼續工作。830分許,孫某一人站在陳某家西側房間窗子墻體外的不銹鋼防護窗上擦玻璃時,由于防護窗焊接處脫落,致孫某墜落至底樓,經搶救無效死亡。

 

庭審唇槍舌戰,關系復雜難厘清

 

孫某父母和丈夫雖在啟東市社會調解服務中心主持調解得到陳某家給予3萬元用于料理蘇建萍的后事,但因為雙方各執己見,遂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陳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辦喪人員的交通費、辦喪人員的誤工費,合計256439.03元,陳某已支付30000元,尚應賠償226439.03元。

 

陳某辯稱,黃某與陳某間所達成的口頭保潔服務協議,是承攬合同關系,黃某承攬保潔服務后請孫某一起完成保潔服務,故陳某與孫某間不存在雇用關系。本起事故的發生是由于孫某腳踩防盜窗,導致連人帶窗一起跌落而發生事故,孫某從事家政服務多年,應當預見到有事故發生的可能,但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具有一定過錯。作為一起承攬保潔服務的黃某,在工作中沒有協助孫某,也沒有及時提醒孫某腳踩防盜窗可能發生的危險,故孫某死亡的損失其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駁回對其的訴訟請求。

 

一審不服上訴,二審終審服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孫某與黃某共同向陳某提供勞務,按照陳某的要求為其清掃衛生,在此過程中,陳某只驗收窗明幾凈的成果,并不干涉具體的工作程序,也無需聽從陳某的安排、指揮,即雙方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雙方的勞動報酬也是一次性結算。因此,陳某與黃某、孫某之間,符合承攬關系的特征,應屬承攬關系。孫某在擦窗子時不幸墜落,孫某從事保潔工作多年,在擦窗戶爬高、踩踏時應當引起高度注意,而且窗戶的防護欄對業主而言一般僅作防盜、涼曬使用,在選材、安裝上相對正規的建筑防護欄的安裝標準而言較低,這符合普通業主的正常思維及生活經驗。對孫某而言,以維護自身安全的角度其更應引起高度注意,避免踐踏,避免使防護欄過度受力。結合案情來看,顯然存在防護欄的受力點,該受力處已變形,故可以推定孫某在擦窗戶時踩踏了防護欄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孫某應負有主要責任。陳某在保潔人員工作時未履行提示、告知義務,具有一定過錯,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