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訴訟中的調解是一項經驗型工作,它需要法官的調解技巧和對稍縱即逝的調解良機的把握。調解雖是當事人自愿的結果,但法官的媒介作用畢竟是其外在的條件和推進器,法官應該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盡量創造條件推動雙方當事人的調解。

睢寧法院在調解工作中,十分注意運用調解技巧,把握好調解的時機與火候,具體講就是做到“四個結合”。

一是堅持庭前調解、當庭調解與休庭調解相結合。對那些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案件,在組織交換證據、質證時,發現爭議焦點即確定調解方向,分別與雙方當事人交流認識,組織調解;庭前調解不成功的,在庭審或休庭后再次進行調解,將調解的工作貫徹于審理案件的全過程。

二是堅持“背靠背”調解與“面對面”調解相結合。要求法官要對當事人搞好政策法律教育,有針對性地向當事人講解有關政策法律的規定,并根據案件事實和引起糾紛的原因,進行具體分析;針對當事人“賭氣”、“爭面子”的具體情況,先實行“背靠背”調解。雖然我國民訴法規定的法院調解方式和審判一樣都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但調解不同于審判,調解需要當事人相互理解,如果強調必須以公開的形式一開始就“面對面”進行調解,那么當事人就可能礙于情面不肯做出讓步,調解也就很難達成協議,調解成功率不高,爭吵的現象在所難免。只有待雙方意見接近時再“面對面”調解,才能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三是堅持在調解過程中將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相結合。在調解過程中,適時進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德法并重,引導人們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公民基本道德規范,發揮法律與道德規范的雙重作用,喚醒當事人的良知,提醒當事人換位思考,即所謂的“要想公道,打個顛倒”,引導當事人化解矛盾,從而使調解協議合理、合情、合法。

四是主審法官調解與全庭參與相結合。在調解過程中,主審法官能夠虛心聽取其他審判人員的意見,其他審判人員也能夠主動為主審法官調解提出建設性意見,集思廣益,必要時還讓庭長再做當事人工作,這樣可以讓當事人從心理上更樂于接受調解,確保了調解的成功率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