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不久的全進口豪車,還在磨合期呢,好巧不巧的就這么被撞了,想想都覺得心疼,能否向肇事方主張車輛貶值損失呢?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僅主張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案件。

  車主付某在太倉打拼多年,好不容易攢了些錢,于去年8月買了輛全進口英菲尼迪。不巧的是,今年3月2日早上的上班途中,突然遇到前方車輛臨時變道,一個躲閃不急就撞上了,連帶著又撞倒了路中間隔離帶的三個石柱,沖進了綠化隔離帶才停下。這一下,好好的新車面目全非,車子周身不同程度損壞。車子在4S店修了近一個月,花了近5萬元。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華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在就賠償問題協商的時候,對方對貶值損失不予認可。

  華某表示自己也很冤。事發地接近路口,他開在中間車道,右手邊并行的車輛正準備右轉確開的很快,車尾往他的車道偏了進來,于是本能的就向左避讓,不想,后方原告付某的車速度也不慢,制動不及撞上了他的車左后側,接著就沖進了中間隔離帶。在協商賠償問題的時候,除了保險公司全額賠償修理費外,華某也同意適當補償付某一點交通費,但付某堅持要求貶值損失,所以雙方不歡而散。付某氣不過,便將華某告到了太倉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付某的車輛購買不足七個月,上路行駛不過5000公里,可以視為新車,事故后主要更換了輪轂、大燈,修理了轉向系統等零部件,雖經過修理,但現在轉向等部位在行駛中常有雜音,已然不能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原有狀態,且經咨詢二手車市場,現有價值較同類未發生事故的車輛也有幾千元的差價。雙方經過協商,并最終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華某賠償原告付某2000元。

  法官寄語:車輛因發生事故而造成車輛價值的貶損,是否賠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此未作明確規定,目前,司法實踐中對該項損失持保守態度。就我國目前的交通現狀,車多、路堵,且駕駛水平參差不齊,不良駕駛習慣、無視交通規則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僅要依靠交警部門的行政管治,更需每個駕駛員、行人從自身做起,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減少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