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于2015年7月經由某相親網與周某相識,雙方經過短暫交往后即于兩月后領證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雙方婚后常因瑣事爭執。倪某還認為周某婚前向其所借40萬元未能歸還,故于2016年2月向張家港法院提起離婚及借貸兩個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由周某歸還40萬元。周某則不同意離婚,且稱40萬元系雙方交往之后的正常開銷,借條在非自愿情況下出具,故不應歸還該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相識時間較短,缺乏了解,結婚較為草率;且雙方婚后不久即吵架分居,且無和好跡象,婚姻基礎薄弱,感情確已破裂,符合離婚條件。至于40萬元借條,系在雙方登記前被告向原告出具,被告并無證據證明出具借條時存在被脅迫、誘騙的情形,該借條可證實雙方間的借款合同關系;且被告承認原告在婚前婚后的確用于被告購買單反相機、汽車、開辦公司等費用高達40萬余元,亦可證實借款事實。后法院判決雙方離婚、被告歸還借款。

  法官點評:隨著網絡相親的興起,一些婚姻網站為單身男女提供了一個交友平臺,導致閃婚閃離現象頻繁。而雙方在交往過程中,也有可能存在一些正常的錢款交易,如果已達到兩人間借款的范疇,即便婚姻破裂,本應承擔的個人債務仍然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