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網簽,卻未簽房屋買賣合同,雙方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常熟一房屋所有權人將買方告上法庭,以雙方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為由要求買方協助其撤銷網簽。近日,該訴請獲法院支持。

  2014年12月,奚某與朱某、顧某就房產的交易事宜進行接觸洽談,通過房產中介辦理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手續,但雙方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也未繼續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后奚某以價格未達成一致為由,要求朱某、顧某協助辦理撤銷網簽,朱某、顧某不同意,為此,奚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朱某、顧某協助其辦理簽署網簽備案的撤銷手續。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奚某認為雙方均未在合同上簽字,且因價格問題均不愿繼續買賣,朱某、顧某理應與其共同撤銷買賣申請登記。朱某、顧某則要求奚某支付一筆違約金才答應去辦理手續,認為他們需要購買房子,且根據雙方簽定的存量房交易合同申請表,雙方之間是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所涉的房屋已在房產管理部門的網上簽約系統備案,網簽行為已然完成。然而,雙方并未在備案的買賣合同上正式簽字確認,合同依法未能成立,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在締約過程中,雖然雙方為合同的成立與履行在相關部門辦理了網簽備案登記,但因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備案合同所表征的合同債權并不存在,朱某、顧某基于協助的先合同義務,應協助奚某辦理網上簽約備案的注銷手續。奚某要求朱某、顧某協助撤銷存量房交易合同申請表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朱某、顧某表示雙方存在房屋買賣法律關系但未能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朱某、顧某協助奚某辦理網簽備案注銷手續。朱某、顧某不服判決,上訴至中院后被駁回,現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存量房網上簽約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更透明化,在房地產相關部門的一個備案,并不能替代房屋買賣合同。在房產交易中,買賣雙方應在簽網同時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在合同中明確房產權屬、價款、付款方式、交易情況及違約條款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