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借條打官司索錢 卻多出清賬收條
作者:徐壽海 顏娟娟 發布時間:2016-05-09 瀏覽次數:878
合伙收購轉而起糾紛
張明和陳亮原是合作伙伴,生意上時有往來,彼此交好,正值糧食收購時節,雙方商議好合伙收購,張明的妻子趙梅也加入其中。2014年5月,陳亮按約定于5月26日、5月28日分兩次通過銀行以卡卡轉賬的方式向張明匯款20萬元,各方合伙經營后,每人產生利潤11000元(張明已經向陳亮支付完畢)。2014年6月13日張明向陳亮支付5萬元投資款,2014年6月18日張明向陳亮支付7萬元投資款,后于2014年6月18日陳亮向張明出具了條據,條據載明“收到 我和張明合伙投資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清帳 據 陳亮 2014.6.18”,同日張明向陳亮出示了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陳亮人民幣捌萬元正。據 借款人張明筆2014.6.18(如月底不到從7月1日起按1分利)”。現雙方就陳亮其余8萬元投資款張明是否返回陳亮產生爭議,原告陳亮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明及趙梅歸還原告陳亮借款8萬元,并承擔逾期利息及訴訟費。
法庭審理介入測謊鑒定
阜寧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中,當庭播放了調取的錄像,陳亮稱雙方在銀行內匯兌78000元后,張明給了其一張8萬元的借條,而張明則稱給付的是合伙賬目結清的賬目清單。但錄像目測無法確定。庭審最后陳述時,張明夫妻二人當庭申請測謊鑒定,陳亮立即表示同意,雙方同時約定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上海)為測謊鑒定機構,法院委托該機構予以鑒定,該機構接受后,經其專家閱讀卷宗材料確定鑒定結論性問題為“2014年6月18日在銀行門口張明交給陳亮的條據是否是8萬元的欠(借)條”,并要求預交鑒定費8000元,法院即于2015年11月16日向雙方送達繳費通知書,陳亮在通知期限內繳納了鑒定費4000元,但張明作為測謊鑒定申請人拒絕繳納鑒定費。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于2015年11月27日向法院退卷。
借條和清賬收條孰在前
阜寧法院審理認為,陳亮、張明經過合伙、散伙、結賬、分賬,合伙關系結束沖減已返還的投資款、利潤后,確認陳亮仍應從張明夫妻處退得人民幣8萬元,而張明不能立即給付,自認用“借條”代替,此時,雙方從合伙關系終止而轉為民間借貸關系,也就是說從“交付”時起,雙方終止(消滅)了自然人合伙關系,設立了自然人民間借貸關系,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應視雙方爭議糾紛為民間借貸之債;本案民間借貸債務的產生原因是合伙,由于張明與趙梅不僅是夫妻關系,且是原合伙關系共同參與人,據此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雙方舉證責任完成及訴辯成立問題:陳亮持張明出具的“借條”主張權利,張明對“借條”真實性、合法性未提出異議,作為原告方的陳亮已舉證完畢,其理由和依據在形式要件上已成立,錄像資料則是證據補強。張明持陳亮簽注的“清賬收條”只能對抗陳亮主張合伙權利,即陳亮在簽注“清賬收條”時不能再向兩被告主張合伙期間的退伙返還投資本金及利潤分配;但“清賬收條”的結賬清單不能對抗雙方繼以產生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民間借貸債務關系。由于陳亮述稱是2014年6月18日在銀行匯款7.8萬元后,張明又給了其一張8萬元的借條,而張明抗辯表述當日清晨出具借據,當日早上給付2000元,上午匯款7.8萬元,因陳亮稱未帶借條則要求其簽署“清賬收條”字樣的結賬清單并給陳亮一份清單。在質證時對錄像中張明給的是結賬清單還是借條,雖然庭審目測不能確定,但該證據是陳亮申請法院調取的,說明陳亮對該借條的取得時間是清楚的,如其陳述虛假,則不需要也不愿申請調取;相反,在本案委托鑒定機構測謊并經專家將測謊問題固定為“2014年6月18日在銀行門口張明交給陳亮的條據是否是8萬元的欠(借)條”時,作為被動申請的陳亮經動員后主動在規定期限內預交了應繳的一半數額鑒定費,由于張明的拒繳而導致測謊鑒定退卷。上述行為使張明辯稱的“清晨出具借條,上午還款”未收回借條,但未讓對方書寫“借條作廢”的聲明已有悖生活常理,而拒絕繳費測謊則使其本不能讓常人信服的陳述更加不能自圓。根據相關舉證規則應視為對其自身抗辯的舉證不能,從而使陳亮主張的訴訟權利及相關證據更具有高度蓋然性,應當推定匯款7.8萬元是返還陳亮應得投資及利潤,與本案所涉借條無關。
阜寧縣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下判決:被告張明、趙梅共同償還自認所欠原告陳亮人民幣8萬元及約定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月息1%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
被告張明夫婦不服該判決,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維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