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保護動物,可不是想買就能買
作者:楊萌 發布時間:2016-05-09 瀏覽次數:835
一名男子將自己馴養的野生動物在網上找買家接手,卻賺錢不成反獲刑。近日,姑蘇區法院審結了一起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案件。
張某是個古玩店小老板,憧憬“馴鷹”的他私下購入一只紅隼馴養。去年10月,由于妻子懷孕,張某急于將自己飼養了一年多的紅隼出手,他通過搜索進入了某個紅隼討論的QQ群,在群里和對馴養紅隼感興趣的外地網友李某談好以1500元的價格交易,微信收到轉賬后,張某便將自己養的紅隼放進有洞眼的箱子里通過貨運大巴交付給家住蘇州的李某。這場交易被網警發現后,通過追查IP等方式鎖定了交易雙方。1月9日,張某和李某被抓獲歸案。經鑒定,該紅隼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姑蘇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另一位當事人李某另案處理。)
主審法官李麗鮮表示,由于涉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社會公眾對該類犯罪存在認知的盲區。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人工馴養繁殖的列入特定名錄的野生動物,也是刑法保護的對象,而且涉野生動物及制品類犯罪沒有數量要求一旦實施了獵捕、殺害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的行為,只要針對的是列入保護名錄的動物活體或者死體,不論數量多少、價值幾何均構成犯罪。“即使群眾在路邊和野外撿到的受傷的野生保護動物,在經過必要的救助后并未通知有關部門或者對其放生而私下馴養的,也會觸犯《刑法》。”李麗鮮提示。
姑蘇法院提示廣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對哪些動物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需要做一些適當的了解。即使喜歡養另類的寵物,也要區分什么是野生動物和寵物,私下購買野生保護動物當寵物飼養一樣會獲刑。如果購買野生動物制品,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向有經營許可證的商家購買。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也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