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給留守老人的詐騙電話
作者:魯海軍 發布時間:2016-05-09 瀏覽次數:759
兒子在外打工,多年無音信。突然接到“兒子”的電話,幾句親情的問候,思兒心切的留守老人,沉浸在聯系到多年未見的兒子的喜悅中,不曾想這竟然是一個冒充“兒子”來獲取錢財的騙局。近日,洪澤縣人民法院在該縣岔河鎮計生辦召集附近5個村村民,現場開庭審理了一起以留守老年人為對象的詐騙案,并當場作出判決,被告人嚴某某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嚴某某經常聽被害人老李談及外出打工多年未歸的兒子小李,便打起了這位鄰居老李的主意,準備從那里騙些錢,來改變因償還賭債后手頭緊的窘狀。嚴某某在電話中冒充老人多年外出打工未聯系的兒子“小李”,對老李是噓寒問暖、關心備至,在取得老人信任后,便虛構“小李”生病、未發工資、去女友家拜訪、被騙進傳銷組織等事實,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間,先后四次從老人那里騙取人民幣13500元。直到今年春節,四年未回家的小李與父親聊天,談起匯款之事,老李才意識到被騙。被告人嚴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嚴某某在法庭上陳述,他與小李是鄰居,對小李家的情況比較了解,老李有事沒事還向其打聽是否有小李的消息,見老人是如此思念兒子,才起了冒充小李的想法。由于他和小李是同學,對小李的說話方式、聲音比較熟悉,加上老李的耳朵不太好使,電話聲音又比較模糊,所以才能屢屢得手。
另查明,被告人嚴某某作案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緩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案發后其退還被害人贓款人民幣3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嚴某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嚴某某多次實施詐騙,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嚴某某作案時處于精神分裂癥(緩解期),并退還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嚴某某具有上述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嚴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綜合被告人嚴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案發后表現,對其不宜適用緩刑,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據此,法院依據法律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法官提醒:針對留守老人實施的詐騙犯罪一般利用老人對子女的關心愛護、思念等心理,常年在外打工的子女與老人聯系較少,雙方之間信息不暢,給騙子提供了可乘之機。預防此類詐騙犯罪,一是在外打工的子女要和父母保持聯系,多溝通,關心老人的身心健康,常回家看看;二是適當控制老人手中可用以支配的錢財,包括銀行卡之類,最好是在自己手機上開通銀行短信提醒功能。三是司法機關應加大農村地區詐騙犯罪宣傳,選取典型案例把庭審開到村舍地頭,增強老人的法律意識和防騙意識,提高防騙能力,防止老人上當受騙,避免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