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武術學校訓練時摔傷 校方需擔責被判賠償
作者:呂曼 周愈佳 發(fā)布時間:2016-05-05 瀏覽次數(shù):789
為了讓孩子強身健體,孫先生給兒子報了一個武術培訓班,可是沒想到孩子在習武培訓時摔傷,致十級傷殘,孫先生為此與武術學校對簿公堂。近日,濱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2015年初,孫先生為他9歲多的兒子小成在錫城的一家武術學校報了武術培訓班。同年7月28日下午,學校的教練劉某帶領學員進行側手翻訓練時,小成不慎摔倒受傷,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左肱骨踝上骨折。醫(yī)生做了相關治療,并交代一定時期內不得提重物。
事后,孫先生就治療費及相關賠償與武術學校進行交涉,但是并未達成一致意見。小成在父親幫助下,將武術學校訴至法院。武術學校負責人辯稱,該單位僅提供場地,并未招收小成,單位與教練劉某簽訂的責任書明確約定由劉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小成應起訴劉某。對于本次事故,小成負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該單位無責。
濱湖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關于本案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因為武術學校認可劉某系該學校教練,《責任書》明確了學校與劉某之間的關系,以學校名義進行少兒武術培訓,施行教練責任制模式,由劉某具體負責實施培訓。可見,劉某進行武術培訓是執(zhí)行武術學校安排的工作任務。《責任書》中關于運動傷害的責任承擔約定,是學校與劉某的內部約定,學校并不能據(jù)此免責。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劉某在武術培訓過程中造成包括學員在內的他人損害的,由學校承擔侵權責任。關于損害責任比例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此案中的武術學校作為在錫城民政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業(yè)務范圍為舉辦武術培訓等,在本案中履行的是少兒武術教學、培訓任務,屬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教育機構。事發(fā)時小成未滿十周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武術學校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實其盡到了相應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故其應就小成所受損害承擔全部責任。濱湖法院判決武術學校賠償小成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858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