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撿到他人銀行卡后取出現金占為己有,男友知情不報還為其頂罪并對公安機關作出虛假供述,不久前,常熟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女子小麗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包庇罪判處其男友劉某拘役五個月。

  2015年1月3日晚上,小麗與男友劉某一同下班,在經過常熟市東南開發區某超市門口時,小麗在地上看到一張銀行卡就撿了起來。面對金錢的誘惑加上最近手頭比較拮據,幾番掙扎后,小麗獨自一人來到銀行,決定先在ATM機上看看卡里有沒有錢。仔細觀察后,她覺得這張卡很像自己單位的工資卡,就嘗試著輸入工資卡統一的六位初始密碼,沒想到竟然成功提現,她立即分四次從該卡中取走現金6100元。取款后小麗將事情告訴劉某,劉某責備了她幾句但沒把這件事放在心上,還陪同小麗去附近鎮上用這筆錢購買了手機和衣服,一下子花去了近三千元。

  第二天,小麗將撿來的卡隨手丟進單位附近的小河,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上班時,劉某聽說同事苗某的工資卡丟了,卡里的錢也沒了,推測小麗撿的那張卡應該就是苗某的。知道苗某已經報警后,劉某為包庇女友,私下聯系苗某,說是自己的一個朋友撿到了卡并把錢取出來了,他愿意替朋友歸還這筆錢,但是要苗某去派出所銷案,苗某表示同意。兩人一同至公安局陳述案情,劉某將撿卡、取錢的罪責全都攬在自己身上,以為自己還了錢這件事情就能一筆勾銷。因涉嫌刑事犯罪,劉某當即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但經公安部門調查后發現,在ATM機上取款的是一名女性,劉某顯然撒了謊。3月10日,小麗被傳喚至公安局接受調查,一開始她仍未如實供述,直到面對確鑿的證據,小麗和劉某才意識到兩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最終如實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小麗冒用他人信用卡(刑法中的信用卡概念包含一切銀行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而另案被告人劉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本案中,小麗自以為卡是撿來的,一時貪念最終使自己觸犯了法律。廣大市民在生活中要提高法律意識,切勿貪圖不義之財;此外對于自己的銀行卡要妥善保管,盡量不要使用初始密碼或者過分簡單的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