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九五”后的少年,因為審美觀相似同時喜歡上一個女孩子,在與女孩的接觸中也發現了女友與對方交往的事情,年少氣盛的兩人為了爭奪女友,相約以武力解決這一矛盾。在糾集兩幫人火拼后,雙雙因為尋釁滋事被判處刑罰。2016年3月,金湖縣法院一審審結了這起尋釁滋事案件。兩名少年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

  被告人鄭某與被告人姚某因為談女朋友產生矛盾,雙方相約于2014年11月2日15時許在金湖縣城荷花廣場斗毆。被告人鄭某先后糾集了呂某某、劉某某、范某某等6人,并要求攜帶甩棍。被告人姚某分別指使耿某、萬某某等5人并提出帶械具,隨后耿某又糾集了竇某某、高某某(已判刑)等人,其中高某某攜帶砍刀。當日在荷花廣場兩幫人馬使用攜帶的械具發生斗毆。

  案發后,被告人鄭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姚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受理案件后,鑒于兩被告人在犯罪時均系未成年人,在庭審中查明,被告人鄭某、姚某均系獨生子,由于父母忙于生計,對其疏于管教,平時又缺乏溝通交流,加之兩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致使意氣用事,糾集他人聚眾斗毆,走上犯罪道路。本院告誡被告人鄭某、姚某以此為戒,悔過自新,珍惜現有的在校學習機會,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接受家庭和社會教育,遵守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做個遵紀守法、對社會有用的人。并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