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得好,沖動是魔鬼,自從有了“路怒癥”這一典型現象的總結,馬路上那些被“憤怒”沖昏頭腦的駕駛者的危害性也越來越多地受到關注。確實,一個人在沖動的時候是危險的,很容易做對他人不利的事,而當一個坐在駕駛座上的人被憤怒所控,那么他沖動之下做出的事危險系數還要加倍。

  近日,某位“牛氣沖天”的老兄就在沖動之下做出了無法挽回的錯事--這位駕駛者不僅不配合交警檢查,還搶了交警的執法記錄儀扔到河中造成執法儀器毀壞,這一系列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目前,該名駕駛者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洪澤法院依法審結了此案。

  7月8日傍晚,交警徐某和張某執勤時,發現一輛小轎車行車軌跡飄忽,左右搖擺,當即要求小轎車停車,并對車內情況進行檢查。司機王某下車后面色潮紅,說話談吐不清,交警徐某懷疑王某酒后駕車,要對他進行酒精含量測試。一聽說要測酒精,原本還算比較配合交警工作的王某立刻不干了,不僅嘴里罵罵咧咧,還對交警推推搡搡,拉扯中,早有預謀的王某一把拽下交警張某肩頭的執法記錄儀,扔進路旁的河道中,酒精含量測試被迫中斷。

  在被帶回派出所醒酒后,漸漸清醒的王某意識到自己方才“壯舉”的荒謬,也意識到了這種行為的嚴重性,馬上向兩位交警道歉,并對自己的行為作出了深刻反省。事后,王某又因毀壞執法記錄儀而賠償了800多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王某積極賠償相關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判處王某犯妨害公務罪,免予刑事處罰。

  承辦法官提醒,本案中王某雖免予刑事處罰,但已構成犯罪,將形成犯罪記錄,可能會對其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希望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安全駕駛,不酒駕不“怒駕”,提升個人素質、管好情緒,在遇到執法人員時自覺配合檢查,避免給自身和他人造成不便。(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