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曹某駕駛的電動車與趙某駕駛的面包車發生碰撞,趙某負事故全責,可是受驚的曹某沖動之下揮拳打傷對方。近日,濱湖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樣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2014年9月19日傍晚,曹某像往常一樣在騎電動車回家的途中,行駛至錫城某家居城一側的慢車道時,與趙某駕駛的面包車相撞。受到驚嚇的曹某很氣憤,用力拍打面包車的車窗,要與趙某理論。趙某剛搖下車窗,曹某一拳打過去,趙某的鼻子瞬間被打出血。曹某看到這一幕,怕事情鬧大,想趕緊離開現場。趙某覺得自己不由分說就被打,打人者現在想跑,哪有那么容易,便下車阻攔。雙方相互拉扯起來,家居城的保安趕來才把他們勸開。隨后,雙方報警。在等待警察處理的過程中,趙某打電話給朋友陳某,告訴了對方自己現在的情況。二人平日關系要好,陳某迅速趕到事故現場,和趙某一起動手打曹某,被圍觀的群眾拉開。等到警察到現場時,趙某發現自己的右手動彈不得了,立即到醫院檢查,被診斷為手掌骨折移位,醫生建議住院手術治療。9月22日至10月6日,趙某住院進行了手術,次月再次入院五天,進行了術后內固定取出手術。

  因趙某與曹某就賠償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趙某訴至法院。關于趙某手部如何受傷的問題,趙某堅稱是其坐在車內時,曹某揮拳打他,他抬手去擋導致了骨折。但是曹某辯稱是雙方扭打過程中,趙某傷到了手。

  濱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曹某與趙某發生交通事故后,不是第一時間報警解決,而是先動手打趙某,導致其鼻子出血,矛盾進一步激化。趙某在受傷后,也沒有采取正確的處理方式,而是動手回擊。趙某的手部受傷,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認是被曹某打傷,還是在回擊的過程中受傷,或者是被曹某打傷后,在回擊的過程中,加重了傷勢,故雙方均有過錯。因本次打架糾紛系曹某引發,故該院確認對于趙某的損害,由曹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趙某需自行承擔剩余損失。經法院核算,趙某的損失共計為50690元,因曹某已經支付了5000元,該院判定曹某賠付趙某各項損失共計304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