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銀行房貸,銀行劃扣了開發商銀行賬戶資金。銀行是否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還款責任,承擔還款責任后開發商是否有權向購房人追償。近日,洪澤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借款合同糾紛案。

  原告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置業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分別與被告陳某夫婦、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澤支行(以下簡稱銀行)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約定銀行向陳某夫婦貸款950000元,用于購買置業公司開發的房屋;如借款人連續3個付款期或累計6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借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置業公司作為保證人自愿為陳某夫婦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自2014年1月29日開始,因陳某夫婦沒有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銀行陸續扣劃了置業公司的賬戶存款以償還貸款本息,至2015年2月28日,總計扣劃131634.29元。

  為此,置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夫婦償還其已代償的銀行貸款131634.29元(截止2015年2月28日)。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置業公司與陳某夫婦、銀行簽訂的購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發放了貸款,該筆款項已經劃入置業公司賬戶。陳某夫婦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到期本息,屬于違約,貸款人銀行劃扣了作為保證人置業公司的資金,以償還陳某夫婦所欠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原告因此取得了追償權。原告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據此,一審法院判令陳某夫婦償還置業公司代為償還的貸款131634.29元(截止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