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男子銷售假冒的“阿迪達斯”“耐克”服裝獲刑
作者:徐宇紅 發布時間:2016-04-28 瀏覽次數:786
“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當天,常熟法院知識產權庭審理并宣判兩起銷售假冒“阿迪達斯”“耐克”品牌服裝案,涉案兩被告人陳某和黃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及30萬元。
被告人陳某、黃某均從事個體服裝經營。陳某于2015年7月至11月間,購入假冒“阿迪達斯”“耐克”商標的各類服裝并在店鋪內對外銷售。2015年11月,公安部門在陳某經營的店鋪和倉庫內查獲假冒上述商標的各類服裝28666件,共計價值人民幣1096704.68元。黃某則于2015年9 月份開始,在其經營的店鋪內出售假冒“阿迪達斯”、“耐克”品牌的服裝,后被公安部門查獲上述品牌各類服裝共計42676件,價值人民幣1516520.29元。
常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黃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兩被告人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