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狂奔撞倒路人 致人重傷要受刑罰
作者:魏本亮 張照鵬 發布時間:2016-04-27 瀏覽次數:710
醉酒后在道路上奔跑,把路人撞成重傷,能否構成犯罪?醉酒后奔跑致路人受重傷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在危害到公民生命財產權利或社會公共安全時,就會構罪并受到刑罰處罰。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了一起過失致人重傷案件,當庭宣判被告人朱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朱某經營一家小型汽修廠,生意紅紅火火。2015年4月23日恰逢當地集場,于是朱某邀請眾多親朋好友聚餐,在鎮上有名氣的飯店擺了三桌。朱某平時喝酒很差,但看到親朋好友歡聚一堂,大家都來捧場,覺得自己很有臉面,于是自己也多喝了幾杯白酒和啤酒,便已經醉酒。飯后,朱某又組織大伙去打麻將,剛走到麻將館門口,朱某接到妻子打來的電話,妻子在電話里非常著急,說在汽修廠門口有幾個人聚眾鬧事,讓朱某趕緊回家處理。朱某聽聞此事又氣又急,覺得自己老婆會吃虧,一股酒勁上頭便開始朝汽修廠方向狂奔過去。朱某在沿著大街由西向東奔跑時推撞了數人,其中被害人周某被他推撞左肩后仰面倒地,后腦勺著地并開始流血,撞倒人的朱某并未停留而是頭也不回地跑走了,被害人周某被家人立即送往醫院救治,經鑒定,周某所受之傷屬重傷二級。
后被害人周某女兒來到派出所報案稱周某被撞成重傷,住在醫院重癥監護室,并做了開顱手術和去骨瓣減壓術。公安機關立案后通過查看監控攝像頭以及周圍群眾指認,鎖定犯罪嫌疑人朱某。被告人朱某第二天主動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朱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罪名成立,應予采納。被告人朱某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朱某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朱某能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對其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對其可宣告緩刑。據此,法院認定朱某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