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面對別人的指責甚至辱罵,也會作出不同的反應。但在金湖縣,因為工程中的材料問題,原告不停辱罵被告,導致被告受刺激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近日金湖縣法院一審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原、被告分別在江蘇天成建設公司承建設的潤康天成小區建筑工地做瓦工和沙漿工。2014年5月,原、被告在做工過程中因被告對原告放的沙漿有意見發生爭吵后,原告突發意識不清并從腳手架上墜下受傷。原告受傷后到金湖縣人民醫院進行住院治療。2015年6月1日,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淮安二院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傷殘等級及傷病關系評定:被鑒定人應某此次損傷后遺留右上肢單癱(肌力II級)已構成人體損傷六級傷殘,與外傷或情緒激動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參與度擬為5%-15%。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在做工過程中發生爭吵致原告突發意識不清從腳手架上墜下受傷,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分析說明,原告既往有高血壓病史多年且未行正規治療,結合原告年齡等綜合因素,認為原告此次腦內多發出血是在其自身疾病即高血壓的基礎上,受到外界刺激導致情緒激動所致,其自身疾病是導致右上肢單癱的主要原因,原告的傷殘等級與外傷或情緒激動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參與度擬為5%-15%,故本院酌定原告的傷病關系的參與度為10%。最終依法判決被告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應某各項損失計4776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