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錢給朋友解燃眉之急,豈料到期多次催討無果,一怒之下張某和其母親姚某糾集他人將債務人黃某非法拘禁。日前,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某、姚某被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兩個月。

  2014年10月,張某的朋友黃某急需資金周轉向其借款40萬元,并承諾一個星期內歸還。張某稱,當時手上這筆錢是用來裝修店面的,但黃某態度誠懇,出于兩人的交情,她就把錢借給了黃某。沒想到,十多天過去,黃某遲遲沒有還錢的意思。眼看自己的店面正在裝修,若現在放棄就等于白白損失了前期投入的資金,張某只得向他人借款,并透支信用卡。期間,雖然黃某陸陸續續歸還張某20萬元,但最終張某因資金鏈斷裂資不抵債,官司纏身。

  面對這一系列的“厄運”,張某將此事告訴了母親姚某,兩人便決定一起去找黃某要債。2015年5月,張某和姚某兩人來到黃某家,卻被告知黃某早在一個月前就將房屋出售了。“賣了房肯定有錢,為什么還沒有把錢還給我呢?”張某越想越生氣,幾經輾轉,打聽到了黃某的辦公地址。

  2015年6月1日,張某和姚某在辦公室內找到了黃某,雙方因言語不和起了爭執。張某的朋友祖某和楊某(均另案處理)前來幫忙。張某提出要去派出所解決此事,黃某不肯,于是黃某被張某四人強行帶離辦公室。途中,黃某表示其父親可以把錢還上。考慮到自己只想把錢要回來,張某便要求黃某帶路,去找其父親要錢。

  當晚,姚某將黃某帶至偏遠的村莊,張某則和黃某的父親聯系要其還款。次日,黃某的父親歸還了張某5萬元,但與此同時,他還報了警。當警方聯系上姚某后,姚某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立即將黃某帶至派出所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張某也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姚某結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姚某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地位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最后,法院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認為其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依法宣告緩刑。

  該案承辦法官胡健蕾表示,近年來,法院索債型非法拘禁犯罪頻發,主要是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當事人面對誠信缺失的債務人,常常會采取極端的手段。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雖然是為了要回自己的合法債務,但其所采取的手段剝奪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系法律明令禁止,索債方式不當,觸犯了刑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